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0]77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规定,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3. 该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处罚事由 认定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其中:阳城县振兴铸造熔炼厂5份,发票代码:4200162130;发票号码:01693787# -01693791#;阳城县直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号码:01693792#- 01693811#;郑州市联顺铝业有限公司10份,发票代码:4200162130;发票号码:01700278#- 01700287#;故城县盈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4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号码:01700288#- 01700301#;扶沟鑫昌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4200162130;发票号码:01700302;河南万国铝业有限公司25份,发票代码:4200162130;发票号码:01705992#- 01706016#;),金额7,488,881.77元,税额1,273,109.84元,价税合计8,761,991.60元。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对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75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MA4KN57R7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N57R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1300005453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13MA4KN57R79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鑫
处罚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武汉富顺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规定,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3. 该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处罚生效期 10-NOV-20
处罚截止期 2018-10-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1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11-11 01:02: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