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0]3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易迅医药咨询部-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省局稽查局 “903”系列案件处理的相关要求,建议如下:1. 对该企业虚开行为拟罚款50,000.00元;2. 该企业虚开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82,524.28元, 税额17,475.72元,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3.该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处罚事由 武汉东西湖易迅医药咨询部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故对武汉东西湖易迅医药咨询部在没有相应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易迅医药咨询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112MA4JFY2U40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1260059688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2420112MA4JFY2U40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建龙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省局稽查局 “903”系列案件处理的相关要求,建议如下:1. 对该企业虚开行为拟罚款50,000.00元;2. 该企业虚开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82,524.28元, 税额17,475.72元,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3.该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处罚生效期 19-OCT-20
处罚截止期 2018-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1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10-20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