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志石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传志石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5]34 号
案件名称 武汉传志石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8号公告)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条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传志石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MA4K3F4M5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志永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5-03-06
处罚截止期 2028-03-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03-1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