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冠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冠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5]61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冠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8.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9.《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二)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1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购销合同,税率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冠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MA4KUEUQ8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梅松
处罚结果 罚款5729575.32元
处罚生效期 2025-03-04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03-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