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蔡涛涌劳务经营部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蔡涛涌劳务经营部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5]38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蔡涛涌劳务经营部-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处理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5、《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蔡涛涌劳务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111MACBLHNJ1Q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蔡涛
处罚结果 罚款50元
处罚生效期 2025-01-22
处罚截止期 2023-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02-1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