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科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5]4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科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处理、处罚依据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7.《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科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QFUX6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付文斌
处罚结果 罚款2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5-01-23
处罚截止期 2023-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01-2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