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楚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誉楚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325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誉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处理依据1.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5.《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6.《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降低征收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项: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购销合同0.03%、货物运输0.05%、技术合同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购销合同0.03%、货物运输0.05%、技术合同0.03%)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誉楚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574902580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雄
处罚结果 罚款82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11-22
处罚截止期 2023-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11-2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