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30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对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武汉市东西湖盈辉五金经营部等7家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虚列费用,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71.60元,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第13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 应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次检查对其少缴的2022年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涉税罚款1,385.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第32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之规定,拟认定该公司接受武汉市东西湖盈辉五金经营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超梵家具工作室、武汉市东西湖超跃广告工作室、武汉市硚口区延清劳务工作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维明五金销售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萍亿广告工作室、武汉市东西湖区赖龙摄影工作室共7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42002000211、042002200311,发票号码为86353781、19853862、19853859、86353805、12391692、12391689、12391685、19866872、19866869、19866838、86353776、86353827,金额合计110,864.00元)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拟处行为罚款50,000.00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最终处行为罚款50,0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列工资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第13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其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5.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茗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MAC53LU32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思
处罚结果 罚款50125元
处罚生效期 2024-11-04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11-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