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荣星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市华荣星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282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荣星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5.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6.《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降低征收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华荣星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7MA4KXP027C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丹丹
处罚结果 罚款52221.71元
处罚生效期 2024-10-09
处罚截止期 2020-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10-10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