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奥普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市奥普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4]231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奥普斯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局公告【2023】1号)第15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严重”裁量阶次,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5.《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规定的“较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6.《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未开具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奥普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MAD8T5616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海英
处罚结果 罚款15755.52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9-1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9-11 01:00:0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