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瑟若贤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瑟若贤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54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瑟若贤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字通【2011】47号):“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其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以上的。” 该案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由于公安机关已先行立案,因此在处理该案中,以公安部门为主、税务部门积极配合的原则,不再另行办理移送手续。但需向下游受票方发出《已证实虚开证明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瑟若贤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F34A172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籽霏
处罚结果 罚款5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3-06
处罚截止期 2023-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3-07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