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安康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利安康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3]82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利安康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税提得额时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税提得额时扣除。 4、根据国税法(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税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利安康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303423414T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畅
处罚结果 罚款3.26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8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9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