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壹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壹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119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壹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检查组通过检查你公司金税系统登记申报信息、法人江细艳个人微信转账收款记录发现,你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4日,税务登记日期是2023年1月17日,2022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存在未申报收入。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成立,经营业务为整租房屋后对外分租,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因整改装修,出租房屋为4间,2022年11月、12月出租房屋为10间左右。由于开业前期繁忙,缺乏税务常识,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做税务登记。具体情况如下:(一)增值税 2022年第三季度,微信转账收款未申报收入30320.00元。2022年第四季度,微信转账收款未申报收入47946.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月销售额不到15万,免征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 2022年房租收入78266元,员工工资支出46200.00元,物业水电费支出12566.90元。你公司 2022年利润总额为19499.10元。因你公司在取得以上收入时,存在部分支出无成本资料、无费用凭证等原因,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于2024.3.6回复“因房东拒绝,故无法补开发票。” 你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499.10*12.5% *20%=487.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武汉壹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487.48元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情况说明、所属及相关期间的增值税、所得税申报情况、申报表,证明2022年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无法补开票、证据:法人微信转账收入,用于证明你公司微信收款存在未申报收入。 证据:物业水电费发票、工资表、工资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租赁合同、2023收入明帐,用于证明你公司2022年可税前扣除的营业成本。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壹昊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BW0UYR52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BW0UYR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100MABW0UYR5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BW0UYR5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江细艳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2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50元。对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未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487.48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243.74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3-28
处罚截止期 2023-1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3-29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