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赛科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赛科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3]72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赛科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1、补缴企业所得税90270.27元,其中2020年企业所得税709.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5012.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4548.2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709.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5012.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4548.28元,加收滞纳金。3、补缴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5119.2元,其中2020年个人所得税1418.4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1850.4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1850.4元。4、对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5119.2元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59.6元,其中2020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709.2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925.2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925.2元。5、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事由 (一)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1)2020年度:2020年8月,该企业将股东甄宝贵个人发生的物业费7092元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92元。该企业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12248.57元,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9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719340.57元,根据2019年1月17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后应纳税所得额609670.29元(1000000*25%+(1719340.57-1000000)*50%=609670.29),企业所得税率20%,应缴企业所得税121934.06元(609670.29*20%=121934.06元),已缴121224.8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9.2元。(2)2021年度:①2021年6月,将股东甄宝贵个人发生的物业费9252元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2元。②2021年6月发生装修费175000元,作为费用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未作为“其他待摊费用”分3个年度进行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499.98元。综上,该企业202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2573007.3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751.9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739759.28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应缴企业所得税1910963.892,已缴1885951.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012.79元。(3)2022年度:①2022年6月,将股东甄宝贵个人发生的物业费9252元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2元。②2021年6月发生装修费175000元,作为费用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未作为“其他待摊费用”分3个年度进行摊销,已在2021年进行调整,当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000.04元。③该企业选择简易的先进先出法核算材料成本,经检查小组实地检查生产车间,核对车间领料单,发现有5种材料一次性结转材料成本(9101膜料、PD4接头、溶氧电极传感器、PH电极传感器、瑞士富特林流量计),而车间库存材料还有结余,或者领料单有“未使用”退单,多结转材料成本456069.91元,对应的产品已在当年全部销售出去,全部结转当年产品销售成本并且结转本年利润,具体取数及计算过程见附件。 综上,该企业202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88256.14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5321.91元(456069.91+9252=465321.91),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000.0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518578.01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应缴企业所得税527786.7元,已缴463238.4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548.28元。2020-2022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0270.27元。(二)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该公司2020年8月、2021年6月、2022年6月,分别将股东甄宝贵个人发生的物业费7092元、9252元、9252元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主席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认定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认定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该公司2020年8月、2021年6月、2022年6月分别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418.4元、1850.4元、1850.4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19.2元。
处罚依据 (一)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2、《中华人民共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税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认定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3〕47号)文第二款之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的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赛科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NBT88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NBT8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000067381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4KNBT887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甄宝贵
处罚结果 1、补缴企业所得税90270.27元,其中2020年企业所得税709.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5012.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4548.2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709.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5012.79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4548.28元,加收滞纳金。3、补缴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5119.2元,其中2020年个人所得税1418.4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1850.4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1850.4元。4、对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5119.2元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59.6元,其中2020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709.2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925.2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925.2元。5、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生效期 2023-11-08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罚款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09 01:00:0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