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时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盛时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3]58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盛时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以罚款20078.95元。(企业已于2022年11月3日入库罚款18765.38元,现需补缴罚款1313.57元)
处罚事由 1、发放工资检查情况:经查该公司2016年成立时仅法人孙新艳1名员工,2017年2月公司与孙新红、绕红霞、孙银丽、周璇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4人因在老家办理了当地的社保,故没有要求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已将法人及上述4人的工资在税务局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手续,因公司资金流不足,工资是法人以现金垫付形势发放(上述人员均出具收取现金证明材料)。此举报事项暂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2、法人大额支取备用金至今未归还,也未按规定缴税,公司对公账户打给法人私人账户检查情况:经查该公司经营规模小,经常出现资金流短缺,法人个人为公司垫付了大量经营费用,由于法人未及时与代账会计沟通,会计未将法人支取的备用金和用于垫付的费用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此举报事项暂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3、法人白条给公司大额借款,仅有白条,没有进公司账户。经查系该公司临时需要资金应急时找法人的借款,由于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又是代账会计做账,法人不懂财务,没有与代账会计衔接,相关借款原始单据未交给会计做账。此举报事项暂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4、2017年与襄阳市中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署软件合同,现金收款,至今款项未归还到我公司对公账户。 经查该公司2017年8月与奥奔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软件代理销售合同,含税总价117,000元,合同约定最终用户为襄阳市中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该公司购进软件后在2017年8月记005#凭证入账无形资产科目,并在当月申报抵扣税款17,000元。另当月就将该软件卖给襄阳市中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通过与襄阳市中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相关联个人(武太地:6222***********9929)账户转到该公司法人孙新艳个人账户上(招商银行:6214832711956586),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分三次共计收取货款129,150元,法人将货款以注资名义转入公司,公司未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企业2017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50/1.17*17%=18,765.38元及滞纳金。3、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上述增值税检查事实,该公司2017年应调增销售收入110,384.62元,调增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无形资产100,00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2,083.67元,调减当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25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50.95元。纳税调整后该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8,505.6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8,505.69元;调减2018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9,000元,调增税金及附加72.17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927.83元。调整后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9,313.02元;调减2019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9,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000元。调整后该公司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44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443元;;调减2020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18,750元, 调增税金及附加2.16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47.84元。调整后该公司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5,27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盛时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MPHY7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MPHY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100MA4KMPHY7N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4KMPHY7N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新艳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20078.95元。(企业已于2022年11月3日入库罚款18765.38元,现需补缴罚款1313.5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0-11
处罚截止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0-12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