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3]59 号
案件名称 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6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96590元)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3、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事由 (一)虚开发票1、发票检查情况:2022年9月29日,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042001900104,发票号码39494331-39494333,货物名称:*酒*富硒养生酒等,免税发票金额187000元;2022年12月20日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042001900104,发票号码39494334-39494336,货物名称:*软饮料*脉动运动饮料等,免税发票金额209590元。综上,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免税发票金额39659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4(P25-33):2022年9月30日2号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2022年发票使用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经过对该公司票流、物流、资金流的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如下 :票流情况:根据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经理陈绎悦的笔录、代账会计胡鹏的笔录及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问询事项的答复: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胡鹏接到陈绎悦电话通知开具的,开票对象及金额等信息也是由陈绎悦通过微信告知胡鹏,胡鹏开好发票后通过快递寄给陈绎悦,再由陈绎悦通过快递邮寄给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胡鹏根据开票金额及开票时间,按期确认收入,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要求,在当季度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5(P34-48):科目余额表,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其他应付款明细分类账,用于证明企业确认了收入,代收了200万资金。证据6(P49-53):陈绎悦的笔录、代账会计胡鹏的笔录用于证明企业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物流情况:根据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公函,情况说明、酒水买卖合同、通知、入库单、出库单、销售送货单、经理陈绎悦的笔录:深圳中能建成城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的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8日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其内容主要为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委托管理咨询服务等,期间,双方共同成立了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专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为了履行协议的需要,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招待用酒,指定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和开具发票。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按照关联公司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函及相关要求,向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了酒水,价税合计396590元,有入库单、出库单、销售送货单。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无销售合同。根据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问询事项的答复,其主要内容为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无销售合同,没有任何商品买卖,没有收到货物。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7(P54-57):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管理协议,用于证明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为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委托管理咨询服务。证据8(P58-88):公函,情况说明,酒水买卖合同,购买酒水付款单,通知,入库单,出库单,销售送货单用于证明企业购买了货物,并向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货物。证据9(P89-91):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问询事项的答复,用于证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资金流情况:根据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经理陈绎悦的笔录、代账会计胡鹏的笔录及该公司提供的《关于保管房产证及安排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资金监管三方协议》、银行流水单及记账凭证等资料: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协议约定,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59011001267561,开户行汉口银行汉阳支行,为监管账户,监管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收取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200万管理费,监管期自2021年12月24至2022年3月24日。该账户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4日,共收到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电子渠道中心转账支付200万元,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26日通过支付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1531674元。实际收到资金200万元,这笔资金是代收代付资金,是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应收款,收款目的是监管该笔资金。监管资金到期后,陆续返还给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所得酒水款396590元,从中划扣。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0(P92-103):安排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资金监管三方协议,银行流水, 2022年4月30日3号记账凭证,用于证明企业代收200万资金。证据11(P104-121):2022年5月31日3号记账凭证,2022年6月30日4号记账凭证,2022年8月31日3号记账凭证,2022年9月30日6号记账凭证,进账单,单位结算业务委托书,用于证明企业代收代付款中支转出了款项,结余资金为企业所销售酒水款。3、经营业务交易真实性判定: 通过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免税发票金额396590元的购销业务票流、物流、资金流的检查,双方基于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委托管理咨询服务这一事实,因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完成服务需要一批招待用酒,指定关联公司暨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提供酒水,而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供货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直接供货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而发票则是由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直接开具给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形成了物流和票流不能一一对应,资金则是由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的代收账户中暨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收取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200万管理费扣除。故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交易为不真实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对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4(P25-33):2022年9月30日2号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2022年发票使用明细表,证据6(P49-53):陈绎悦的笔录、代账会计胡鹏的笔录共同用于证明企业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8(P86-88):销售送货单用于证明向湖北中禧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货物。证据9(P89-91):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问询事项的答复,用于证明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收到货物。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MA49MMFU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MMFU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1100090618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11MA49MMFU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124********0422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素峰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千禧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6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96590元)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武汉源醇酒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3、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生效期 2023-10-13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0-14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