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罚 [2023]68 号
案件名称 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通过对你公司的账簿、凭证、相关合同的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情况:2021年收取物业费、零星停车费及摊位费未开发票且未入账;未收到物业费但提供了应税服务,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和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检查情况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物业收费明细表,2021年度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属期 收费项目 增值税计税依据 税率 应交增值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物业费 停车费 摊位费 2021年2月 88219.29 88219.29 6% 5,293.16 370.52 158.79 105.86 2021年3月 88219.29 4956 93175.29 6% 5,590.52 391.34 167.72 111.81 2021年4月 88219.29 88219.29 6% 5,293.16 370.52 158.79 105.86 2021年5月 88219.29 88219.29 6% 5,293.16 370.52 158.79 105.86 2021年6月 88219.29 4790 93009.29 6% 5,580.56 390.64 167.42 111.61 2021年7月 88219.29 88219.29 6% 5,293.16 370.52 158.79 105.86 2021年8月 88219.29 120 88339.29 6% 5,300.36 371.03 159.01 106.01 2021年9月 88219.29 3896 150 92265.29 6% 5,535.92 387.51 166.08 110.72 2021年10月 88219.29 100 88319.29 6% 5,299.16 370.94 158.97 105.98 2021年11月 88219.29 135 88354.29 6% 5,301.26 371.09 159.04 106.03 2021年12月 88219.29 3413 100 91732.29 6% 5,503.94 385.28 165.12 110.08 合计 59284.33 4149.90 1778.53 1185.69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物业收费明细表,2022年度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实际收取各项费用合计860498元,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税依据为25814.94元(860498元×3%)。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548.90元(25814.94元×6%)、城建税108.43元(1548.90元×7%)、教育费附加46.47元(1548.90元×3%)、地方教育附加30.98元(1548.90元×2%)。你公司2021年-2022年查补增值税附加税费情况如下:2021应补缴增值税59284.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49.90元、教育费附加1778.53元、地方教育附加1185.69元;2022应补缴增值税1548.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3元、教育费附加46.47元、地方教育附加30.98元。2、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2021年你公司存在应收未收的物业管理费收入970412.19元,未入账的停车费收入17055元,未入账的摊位费收入605元。以上合计调增营业收入988072.19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7114.12元(本次检查查补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149.90元、教育费附加1778.53元、地方教育附加1185.69元),故利润总额调增980958.0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6.09元。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查补企业所得税505.16元(20206.09×12.5%×20%)。2022年你公司存在应收未收的管理费收入25814.94元,调增营业收入25814.94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185.88元(本次检查查补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3元、教育费附加46.47元、地方教育附加30.98元)。企业自行汇算清缴弥补上年亏损362145.77元,故本次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7774.83元。2022年查补企业所得税9694.37元(387774.83×12.5%×20%)。综上,202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补缴10199.53元。3、对本次检查查补税款的补充说明(1)、对于本次检查查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中,你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但未开具发票且未计入收入的部分,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项,拟按0.5倍予以处罚。对于你公司未收到但需要缴纳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的部分,是由于你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造成,不存在主观少列收入,且针对此部分查补税款有异议,因此不定性为偷逃税款的行为。(2)、对于本次检查调增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是实际未收到的物业管理费调增造成,你公司财务人员对上述收入的确认时间理解有误,不属于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你公司以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偷税的要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次检查不予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恒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3MA4KXH3R96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XH3R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300041864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3MA4KXH3R96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雍超
处罚结果 你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但未开具发票且未计入收入,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企业提供的2021年收款明细,实际收到物业费53260元、停车费17055元、摊位费605元,合计70920元;开票金额合计19493元,偷税金额51427元,增值税偷税税额3085.62元,城建税偷税税额216元,偷税税额合计3301.62元;2021年纳税总额156656.56元,偷税金额占纳税总额2.11%。拟按0.5倍予以处罚,处罚金额1650.81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9-07
处罚截止期 2024-09-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9-08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