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3]44 号
案件名称 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处罚事由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检查
1.企业状态非正常。根据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证明,因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9月1日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企业法人可以联系上,但是法人非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肖春秋。2020年1月检查组和实际控制人肖春秋和经理胥刚还有联系,到2020年8月之后,两人均无法联系。
2、企业注册登记地址的检查情况。2023年8月21日,我检查组依照金三系统登记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1幢22层4号房(自贸区武汉片区)实地核实,企业从未在此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四路35号东港木业生产厂房1-6层4层6-45号(自贸区武汉片区)实地核实,此处地址为虚拟地址。
3、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检查情况。我检查组要求该企业有关人员提供与购、销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企业不是主动配合,只提供了部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购买本复印件、法人代表郭佳蓉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部分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相关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包括公司情况说明、郭佳蓉情况说明、肖春秋情况说明、胥刚情况说明)、业务经理胥刚与法人代表郭佳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将其认定为非正常;企业在注册地从未办公、生产经营地为虚拟地址;企业法人对业务不知情,实际控制人已联系不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将其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相关人情况说明及聊天记录(P33~52)、企业状态(P59)、企业法人情况说明及聊天记录(P162~191)、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物业证明(P192-193)。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检查情况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5日该企业分别向6家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共开具十万元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178 份(其中:正负相抵发票562份,正数发票616份),合计开具金额60,558,512.73元,税额7,872,607.27元,价税合计68,431,120.00元(不含正负相抵发票金额)。具体明细如下:
6月,向福州莱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50103MA32XE8F6W)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金额8,547,681.12元,税额1,111,198.88元。
8月,向东阳纪康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30783MA2E9JGR7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5,578,265.53元,税额725,174.47元。
11月,向四川省泸州鑫福石化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510521MA62233M8J)556份,正负相抵后金额为0,正数发票278份金额27433627.78元,负数发票278份金额-27433627.78元;向浙江自贸区意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30900MA2A39GK65)200份,金额19,964,602.00元,税额2,595,398.00元;向淄博泰昱能源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703056817142864)3份,金额194,336.28元,税额25,263.72元。
12月,向博兴兴港铁运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71625725426017M)268份,金额26,467,964.08元,税额3,440,835.92元;向淄博泰昱能源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3703056817142864)3份,金额-194,336.28元,税额-25,263.72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就该企业2019年6月和8月向下游开具的148张专用发票向其下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委托异地核查函》,核查回复福州莱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查无下落,已挂非正常;东阳纪康贸易有限公司进项已转出。
经检查组外调核实,浙江自贸区意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已认证抵扣发票200份,金额19,964,602.00元,税额2,595,398.00元,与该企业开具票数和金额一致。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证明浙江自贸区意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目前无法与法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浙江自贸区意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3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
检查组就该企业2019年12月向下游博兴兴港铁运有限公司开具的268张专用发票向其下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委托异地核查函》,核查回复下游企业博兴兴港铁运有限公司从未与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未收到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给博兴兴港铁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勾选库存且没有认证抵扣。
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税控V2.0系统,截止2019年12月14日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1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未开具。
2、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情况:
根据省局提供的后台数据分析,该企业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发票合计金额17,056,255.84 元,合计税额2,214,777.62元,价税合计19,271,033.46 元。其中:取得上游企业日照市德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24日开具品名为*航空煤油*3#喷气燃料共3300吨,发票合计金额16,996,460.17元,合计税额2,209,539.83元,价税合计19,206,000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就该企业从日照市德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向其上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委托异地核查函》,核查回复日照市德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上游主管税务机关对业务的真实性存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管理分局移送稽查报告(P53~58)、发票开具情况(P82~132)、发票取得情况(P133~137)舟山市取证资料(P139~148)、发票协查系统资料(P149~161)。
(三)资金流相关检查情况
我检查组调取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共开立了3个银行账户,分别是: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账号:320***********16198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号:127********108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账号:170**********35415)。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走逃企业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取得以下资金支付证据材料:
1.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具体情况:
2019-01-01至2019-12-31共发生业务记录打印了9张纸,其中10000元以上的收支业务共9笔,全部为收入业务,合计金额295000元,收入来源多为个人转款收入;支出业务多为支付工资、缴纳税款。存款余额为254.89元。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具体情况:
2019-06-21至2019-12-31,共发生业务31笔,其中10000元以上的收支业务共2笔,收入业务1笔,金额685000元,由福州莱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支行,账号:426*******038)转入,附言备注:货款。支出业务1笔,金额685000元,转至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账号:17052********35415)开立的账户。存款余额为138.42元。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具体情况:
2019-01-01至2019-12-31共发生业务记录打印了4张纸,其中10000元以上的收支业务共22笔。收入来源:福州莱昕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支行,账号:426********038)转入共7笔,金额合计4089838元;东阳纪康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96**********438)转入共2笔,金额合计200000元。支出对象:日照市德泰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号:818*************0282)共13笔,金额合计5310748元;肖春秋(账号:621************9593)共2笔,金额合计199980元,存款余额为0.0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P60~81):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支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表。
通过以上检查情况,可以看出该企业:1.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银行收、付款与企业购、销业务严重不符。通过比对《销售发票情况与银行收款情况对照表》和《购进发票情况与银行付款情况对照表》发现,银行流水中收款、付款金额与购进、销售发票的金额相差较大。2.大宗交易未付款。通过比对《销售发票情况与银行收款情况对照表》和《购进发票情况与银行付款情况对照表》发现,该企业购销业务除少量有付款外,其他均未收或付款。(见附表一、二)
三、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1)企业填列申报表相关栏次,虚假申报。
所属期2019年11月的增值税申报中间通过虚假填写“未开具发票销售”栏次-20,158,938.28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2)企业购销数量、购销品种严重不符。
该企业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日进行了多次成品油库存操作,在2019年11月12日30分钟内多次操作,先下载49升汽油进库存,再退回49升汽油,接着退回13880000升汽油,再下载13880050升汽油,反复操作,疑似对成品油管理系统进行测试,最终破解了成品油进销库存监控机制,并且在11月25日和12月2日下载了共计6989968升汽油库存,同期未查询到对应的成品油进项发票,达到无库存虚开成品油的目的。(见附表五)
根据该公司总经理肖春秋情况说明显示,上游公司买通税务机关相关技术人员,向该公司以黑客方式注入了10000吨成品油,攻破了成品油管理系统,任意扩大销售数量,做到了无限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见证据P37~38。
根据《购进情况表》可以看出,该企业购进成品油合计3,301.05吨,金额17,002,147.34元,税额2,210,279.16元。其中:*航空煤油*三号喷气燃料3300吨,*汽油*汽油0.05吨,*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1吨(见附表三)。
2019年6—12月该企业销售13,124吨,金额合计60,558,512.73元,税额7,872,607.27元。其中:*航空煤油*三号喷气燃料3300吨,*汽油*车用汽油(VIA) 95#36.00吨,*汽油*车用汽油(VIA) 92#4,788.00吨,*汽油*92车用汽油(VIA) 5,000.00吨。
通过购销分析,2019年6-12月该企业开具发票的合计金额60,558,512.73元,合计税额7,872,607.27元,购进发票的合计金额17,056,255.84 元,合计税额2,214,777.62元, 进销金额相差43,502,256.89元,进销税额相差5,657,829.65元。
该企业购、销业务严重背离,品种、数量除了*航空煤油*3#喷气燃料相符数量外,其余品种数量均存在差异较大的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楚齐石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3MXJ4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3MXJ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100MA4K3MXJ4B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4K3MXJ4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佳蓉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8-28
处罚截止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正在执行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8-29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