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白年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白年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3]52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白年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1.对你公司2022年少申报收入766,953.70元、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税17,060.0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税款一倍的涉税罚款17,060.06元。 2.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收入9,310.00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390,555.22元,属“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按征管法六十四条规定,拟处行为罚款5,500.00元。
处罚事由 (一)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具体如下: 1.美团平台收入未申报:你公司为美团平台入驻商家。经查你公司美团平台订单,2021年成交额为87,583.12元,2022年成交额为207,742.74元,订单经过美团认证,均为“已消费”。 2.新氧平台收入未申报:你公司为新氧医美平台入驻商家。经查你公司新氧平台订单,2021年成交额为103,170.90元;2022年成交额为68,153.40元,订单经过新氧平台认证(有验证时间、验证人)。 3.门店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江岳所述,2020年8月至2022年,公司门店共计收款700,168.76元未申报纳税,其中:2020年为9,310.00元,2021年为199,801.20元;2022年为491,057.56元。 以上1-3项业务已结转营业成本,但未按财务处理规定确认销售收入。2020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9,310.00元;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390,555.22元;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766,953.70元,以上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询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江岳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详见下表:所属期 美团平台 新氧平台 对公帐户收款 1-3项合计少申报收入 已申报收入 核定应申报收入(4-5项合计) 1 2 3 4 5 62020年10-12月 0.00 0.00 9,310.00 9,310.00 0.00 9,310.00 2020年合计 0.00 0.00 9,310.00 9,310.00 0.00 9,310.00 2021年1-3月 8,277.80 31,007.20 17,525.50 56,810.50 37,800.00 94,610.50 2021年4-6月 35,693.70 43,228.50 7,299.70 86,221.90 42,772.28 128,994.18 2021年7-9月 26,999.60 22,519.00 77,800.00 127,318.60 49,504.95 176,823.55 2021年10-12月 16,612.02 6,416.20 97,176.00 120,204.22 38,118.81 158,323.03 2021年合计 87,583.12 103,170.90 199,801.20 390,555.22 168,196.04 558,751.26 2022年1-3月 8,800.18 1,526.70 5,266.66 15,593.54 0.00 15,593.54 2022年4-6月 27,785.68 32,287.50 94,746.40 154,819.58 107,518.00 262,337.58 2022年7-9月 76,716.71 25,704.70 241,668.85 344,090.26 121,524.00 465,614.26 2022年10-12月 94,440.17 8,634.50 149,375.65 252,450.32 85,776.00 338,226.32 2022年合计 207,742.74 68,153.40 491,057.56 766,953.70 314,818.00 1,081,771.70 (二)纳税申报检查及核定情况1.增值税 2020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9,310.0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0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310.00元,其中:免税收入6,796.30元,应税收入2,513.70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额37,80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56,810.5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4,610.50(37,800.00+56,810.5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69,065.67元,应税收入为25,544.83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4-6月申报免税销售额42,772.28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86,221.9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28,994.18(42,772.28+86,221.9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94,165.75元,应税收入为34,828.43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7-9月申报免税销售额49,504.95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27,318.6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7-9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76,823.55(49,504.95+127,318.6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29,081.19元,应税收入为47,742.36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38,118.81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20,204.22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8,323.03(38,118.81+120,204.22)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15,575.81元,应税收入为42,747.22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额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5,593.54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593.54(0.00+15,593.54)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1,383.28元,应税收入为4,210.26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4-6月申报免税销售额107,518.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54,819.58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262,337.58(107,518.00+154,819.58)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91,506.43元,应税收入为70,831.15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7-9月申报免税销售额121,524.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344,090.26元,本次检查核定该公司2022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465,614.26(121,524.00+344,090.26)元,其中:免税收入为339,898.41元,应税收入为125,715.85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85,776.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252,450.32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338,226.32(85,776.00+252,450.32)元,其中:免税收入为246,905.21元,应税收入为91,321.11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美团平台成交订单、新氧平台成交订单、实际负责人江岳《询问笔录》、对公帐户流水、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公司少报营业收入的违法事实。 2.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期间费用583,790.00元,营业外收入0.00元,利润总额-583,790.00元。核定2020年应税收入9,310.00(0.00+9,310.00)元,利润总额-574,480.00(9,310.00-583,790.00)元。 202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68,196.04元,营业成本97,180.00元,期间费用55,500.00元,营业外收入1,303.96元,利润总额16,82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820.00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核定2021年应税收入558,751.26(168,196.04+390,555.22)元,利润总额407,375.22(16,820+390,555.22)元,弥补2020年度亏损407,375.22元,核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补所得税额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167,104.78元。 2022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14,818.00元,税金及附加34.33元,期间费用232,230.05元,利润总额82,553.6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2,553.62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2022年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766,953.70元,核定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081,771.70(314,818.00+766,953.70)元,弥补2020年度亏损167,104.78元,核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682,402.54(849,507.32-167,104.78)元,应补所得税额682,402.54*12.5%*20%=17,060.06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美团平台成交订单、新氧平台成交订单、实际负责人江岳《询问笔录》、对公帐户流水,用于证明你公司少报营业收入的违法事实。涉税申报、纳税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本次检查认定你公司2022年少报收入766,953.70元、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7,060.06元的行为,属“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对该单位处涉税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白年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4MA49J7RD3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J7RD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400042265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4MA49J7RD3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9005********0014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江宗泰
处罚结果 1.对你公司2022年少申报收入766,953.70元、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税17,060.0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税款一倍的涉税罚款17,060.06元。 2.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收入9,310.00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390,555.22元,属“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按征管法六十四条规定,拟处行为罚款5,5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30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7-01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