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昕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昕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2]8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昕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一)增值税检查情况:你公司存在将购买的23869提牛奶及酸奶移交给个体户李汉文的行为,已实现了销售,未申报纳税。其中2019年10月9000元,2020年4月4005元,2021年8月137900元,2021年9月144000元,2021年12月19900元,2022年1月167500元。(以上数据均含税),具体实现收入及调增销项税额如下:2019年10月调增销售收入7964.6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035.40元(9000/1.13*0.13),抵减当期申报留抵税额1035.40元,核定期末留抵5857.46元;2020年4月调增销售收入3544.2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60.75元(4005/1.13*0.13),应交增值税884.59元;2020年5月调减留抵税额611.56,应补交增值税611.56元;2021年8月调增销售收入122035.4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5864.60元(137900/1.13*0.13),核定期末留抵21307.15元;2021年9月调增销售收入127433.63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6566.37元(144000/1.13*0.13),核定期末留抵4740.77元;2021年12月调增销售收入17610.62元,应调增销项税额2289.38元(19900/1.13*0.13),抵减当期申报留抵税额2289.38元,核定期末留抵2451.39元。2022年1月调增销售收入148230.09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9269.91元(167500/1.13*0.13),核定应交增值税2056.52元。合计调增收入426818.58元(482305/1.13)。本次检查共应调增销项税额55486.42元(其中2019年10月1035.40元,2020年4月460.75元,2021年8月15864.60元,2021年9月16566.37元,2021年12月2289.38元,2022年1月19269.91元),按滚动分月计算,实际应补增值税合计3552.67元。(其中:2020年4月884.59元,2020年5月611.56元,2022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2056.52元)。经期末留抵税额滚动分月计算,核定2022年3月期末留抵0元;核定可退留抵税额0元,实际留抵退税51933.75元,核定多退留抵税额51933.75元。(二)附加税费检查情况:1.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8.69元,其中2020年4月61.92元,2020年5月42.81元;2022年1月143.96元。(三)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根据增值税检查的违法事实,少申报销售收入同时应调增当年的利润总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波提供了该公司向李汉文移交货物相关的收条及对应的成本,销售金额合计482305元(含税),其中2019年10月9000元,2020年4月4005元,2021年8月137900元,2021年9月144000元,2021年12月19900元,2022年1月167500元。移交货物的成本合计458080元(含税),其中2019年10月7850元,2020年4月3430元,2021年8月129000元,2021年9月126300元,2021年12月18500元,2022年1月173000元。1.调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7964.60元,营业成本6946.90元,调增合计1017.70元,核定:2019年度利润总额-12547.79元;2.调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3544.25元,营业成本3035.40元,税金及附加172.06元,调增合计336.79元,核定:2020年度利润总额-166763.56元;3.调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267079.69元,营业成本225929.20元,调增合计41150.49元,核定:2021年度利润总额-140664.8元。对你公司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5486.4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552.67元和多退留抵税额51933.75元,以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8.69元,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2019年-2020年少申报企业利润总额42504.9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昕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3303696754M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0369675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300028295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420103303696754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立波
处罚结果 (二)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5486.4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552.67元和多退留抵税额51933.75元,以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8.69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55735.11元。对你公司2019年-2020年少申报企业利润总额42504.98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处罚500元。综上,处罚款合计56235.1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25
处罚截止期 2023-1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1-26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