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良材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良材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2]24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良材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二)处罚决定:1、对你公司少申报增值税22,873.2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18.97元和多退留抵税额21,854.23元,以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3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22,944.53元。2、对你公司2022年4月少申报增值税1,399.13元,造成虚增2022年4月期末留抵1,399.13元,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行为罚款200元。
处罚事由 1、检查过程及违法事实经查明你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丹水池支行,账号:17000901040023797)和法定代表人朱红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丹水池支行,账号:6228480059180079879),发现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军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款项的情况。经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军得知,你公司有部分商品已实现了零星销售,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了款项,合计收取金额293965元(其中2021年3月14240元,2021年4月10705元,2021年5月52360元,2021年10月27975元,2021年11月38540元,2021年12月65390元,2022年1月62710元,2022年2月5100元,2022年4月16945元)。2、增值税分月计算应征税款和留抵退税款的计算经统计,具体实现收入及调增销项税额如下:2021年3月实现含税收入1424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175.78元(14240/1.09*0.09),抵减当期申报留抵税额156.81元,应补缴增值税1018.97元。2021年4月实现含税收入1070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883.90元(10705/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1年5月实现含税收入5236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323.30元(52360/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1年10月实现含税收入2797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2309.86元(27975/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1年11月实现含税收入3854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3182.20元(38540/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1年12月实现含税收入6539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399.17元(65390/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2年1月实现含税收入6271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177.89元(62710/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2年2月实现含税收入510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21.10元(5100/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2年4月实现含税收入1694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399.13元(16945/1.09*0.09),用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合计实现含税收入293965元,不含税收入269692.66元(293965/1.09)。本次检查共应调增销项税额24272.33 元(其中2021年3月1175.78元,2021年4月883.90元,2021年5月4323.30元,2021年10月2309.86元,2021年11月3182.20元,2021年12月5399.17元,2022年1月5177.89元,2022年2月421.10元,2022年4月1399.13元),经期末留抵税额滚动分月计算,核定2021年3月应补缴税额1018.97元;2022年3月实际留抵退税86247.46元,核定可退留抵税额64393.23元,核定多退留抵税额21854.23元;2022年4月核定期末留抵税额4907.47元。3、 附加税费补缴情况2021年3月实现零星销售未申报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018.9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3元(1018.97*0.07),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57元(1018.97*0.03),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38元(1018.97*0.02)。你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实现销售后,在账簿上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其偷税税额22944.53元(其中:2021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额1018.97元,2022年3月多退留抵税额21854.23元,2021年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3元)。你公司2022年4月实现销售后,在账簿上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因当期留抵税额大于查增的销项税额,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良材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MA4K3C896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3C89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200068453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2MA4K3C896W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红军
处罚结果 (二)处罚决定:1、对你公司少申报增值税22,873.2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18.97元和多退留抵税额21,854.23元,以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3元,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22,944.53元。2、对你公司2022年4月少申报增值税1,399.13元,造成虚增2022年4月期末留抵1,399.13元,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行为罚款2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5
处罚截止期 2022-07-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7-16 01:00:0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