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扬帆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世纪扬帆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1]19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扬帆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该纳税人2017年至2020年度通过微信收款不计入账簿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12.51+693.86+2,685.37+9,695.32)*0.5=11,493.63元。
处罚事由 检查组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公司法人,证实企业存在用微信账户收款进行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企业2017年1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16,760.00元, 2017年2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7,129.00元, 2017年3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1,700.00元, 2017年4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2,000.00元, 2017年5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1,600.00元, 2017年6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3,600.00元, 2017年7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1,200.00元, 2017年8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450.00元, 2017年度合计获得帐外收入34,439.00元。因企业2017年04月05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1-3月帐外收入为25,589.00元,按3%征收率计算,企业应补2017年1-3月增值税745.31元;自企业2017年04月05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企业2017年4月帐外收入为2,000.00元,应补2017年4月增值税198.20元;企业2017年5月帐外收入为1,600.00元,应补2017年5月增值税158.56元;企业2017年6月帐外收入为3,600.00元,应补2017年6月增值税356.76元;企业2017年7月帐外收入为1,200.00元,应补2017年7月增值税118.92元,企业2017年8月帐外收入为450.00元,应补2017年8月增值税44.59元。企业2017年存在帐外经营收入合计34,43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2017年度应调整增加无税收入32,703.11元,因企业2014年度存在亏损2,874.74元、2016年度存在亏损681.00元、2017年度存在亏损2,293.65元,故企业2017年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849.39元,弥补亏损后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至26,853.72元,因企业2017年度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以企业2017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2,685.37元。(见证据三、四)2018年:2018年1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3,800.00元,2018年2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2,500.00元,2018年3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帐外收入6,150.00元,2018年4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4,310.00元,2018年5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450.00元,2018年6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1,550.00元, 2018年7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2,700.00元,2018年8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14,700.00元,2018年9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6,666.00元,2018年10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500.00元,2018年度合计获得账外收入43,326.00元。企业2018年1月账外收入为3,800.00元,应补2018年1月增值税376.58元;企业2018年2月账外收入为2,500.00元,应补2018年2月增值税247.75元;企业2018年3月账外收入为6,150.00元,应补2018年3月增值税609.46元;企业2018年4月账外收入为4,310.00元,应补2018年4月增值税427.12元;企业2018年5月账外收入为450.00元,应补2018年5月增值税40.91元;企业2018年6月账外收入为1,550.00元,应补2018年6月增值税140.91元;企业2018年7月账外收入为2,700.00元,应补2018年7月增值税245.45元;企业2018年8月账外收入为14,700.00元,应补2018年8月增值税1,336.36元;企业2018年9月账外收入为6,666.00元,应补2018年9月增值税606.00元;企业2018年10月账外收入为500.00元,应补2018年10月增值税45.45元。企业2018年存在帐外经营收入合计43,3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2018年度应调整增加无税收入38,781.28元,应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9,695.32元。(见证据三、四)2019年:2019年4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3,100.00元,2019年6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2,900.00元,2019年7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13,200.00元,2019年9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5,745.00元,2019年11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1,882.71元,2019年12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3,843.76元, 2019年度合计获得账外收入30,671.47元。企业2019年4月账外收入为3,100.00元,企业应补2019年4月增值税255.96元;企业2019年6月账外收入为2,900.00元,企业应补2019年6月增值税239.45元;企业2019年7月账外收入为13,200.00元,企业应补2019年7月增值税1,089.91 元;企业2019年9月账外收入为5,745.00元,企业应补2019年9月增值税474.36元;企业2019年11月账外收入为1,882.71元,企业应补2019年11月增值税155.45元;企业2019年12月账外收入为3,843.76元,企业应补2019年12月增值税317.37元。企业2019年存在账外经营收入合计30,671.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2019年度应调整增加无税收入27,847.73元,因企业2019年度存在亏损70,625.54元,大于调增的无税收入27,847.73元,故企业2019年度应将纳税调整后所得由-70,625.54元调整增加至-42,777.81元,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0.00元。(见证据三、四)2020年:2020年4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450.00元,2020年7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6,984.00元,2020年8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500.00元,2020年9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9,318.00元,2020年10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2,779.00元,2020年11月通过微信账户获得账外收入336.00元,2020年度合计获得账外收入20,367.00元。企业2020年4月账外收入为450.00元,企业应补2020年4月增值税37.16元;企业2020年7月账外收入为6,984.00元,企业应补2020年7月增值税576.66元;企业2020年8月账外收入为500.00元,企业应补2020年8月增值税41.28元;企业2020年9月账外收入为9,318.00元,因企业2020年9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15,985.79元,故应调减2020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至15,216.41元;企业2020年10月账外收入为2,779.00元,因企业调整后2020年10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15,216.41元,故调减2020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至0.00元,并追缴企业2020年10月增值税998.84元;企业2020年11月账外收入为336.00元,应补2020年11月增值税27.74元。企业2020年存在账外经营收入合计20,3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2020年度应调整增加无税收入18,491.93元,因企业2020年度存在亏损197,078.51元,大于调增的无税收入18,491.93元,故企业2020年度应将纳税调整后所得由-197,078.51元调整增加至-178,586.58元,应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0.00元。(见证据三、四)企业2020年存在帐外经营收入合计20,3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2020年度应调整增加无税收入18,491.93元,因企业2020年度存在亏损197,078.51元,大于调增的无税收入18,491.93元,故企业2020年度应将纳税调整后所得由-197,078.51元调整增加至-178,586.58元,应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0.00元。(见证据三、四)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3、《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5、《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6、《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降低征收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第三条: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世纪扬帆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4303404723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0340472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1400005104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420114303404723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胡传干
处罚结果 对该纳税人2017年至2020年度通过微信收款不计入账簿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912.51+693.86+2,685.37+9,695.32)*0.5=11,493.63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2-21
处罚截止期 2020-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1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12-22 01:00:2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