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青税卫 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根据丢失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万元,处以15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4日丢失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佰元?175mm×77mm),发票代码142011932501,发票号码12661601-12662050,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伍拾元?175mm×77mm), 发票代码142011832602, 发票号码02470701—02470750, 02444951-- 02445000,经查证属实。证据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的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票种核定信息,发票种类为通用定额发票;证据二: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法定代表人叶彩文的询问笔录,陈述2023年3月14日丢失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佰元?175mm×77mm),发票代码142011932501,发票号码12661601-12662050,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伍拾元?175mm×77mm), 发票代码142011832602, 发票号码02470701—02470750, 02444951-- 02445000,证据三:我局针对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未履行发票保管义务下达的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3月14日丢失发票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规定,你单位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属于丢失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31项关于”丢失处票面金额3%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丢失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万元,处以15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梓玥副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107MA4HW1517Q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76003194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2420107MA4HW1517Q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叶彩文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根据丢失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万元,处以15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3-14
处罚截止期 2023-03-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青山区税务局红卫路税务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3-15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