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15:27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

 

2025年第3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修改和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

二、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函〔2014〕35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5年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