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随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稽 罚[2023]6 号
案件名称 随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你单位将个人消费计入管理费用、违约定金未转收入、多计提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造成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导致少缴增值税 4101.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8元、企业所得税4426.83元(合计8815.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289.0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89.0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事由 (一)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税(费)1.个人消费计入管理费用你单位2020年将个人消费18848.67元计入公司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具体费用如下:2020年5月19#列支娱乐费5000元;12月44#列支黄金吊坠、手表等费用13848.67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因个人消费列入的进项税额1800.3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违约定金未转收入2019年11月27日你单位收到企业客户侯本岗定金20000元,因客户违约你单位于2020年1月24#反映没收定金直接计入银行存款,违约定金未及时转收入,导致少计收入20000÷(1+13%)=17699.12元,少计销项税额17699.12×13%=2300.89元。3.多计提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你单位累计计提工资201379元,经核对实际发放工资为141379元,多计提工资60000元,并在2021年、2022年未进行发放,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约定金未转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2300.89元,因你单位202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反映应纳税款为4344.0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00.89×7%=161.0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300.89×3%=69.0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300.89×1.5%=34.51元;个人消费列入的进项税额1800.3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导致少缴增值税1800.3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00.33×7%=126.0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800.33×3%=54.0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300.89×1.5%=27.01元。以上事实导致少缴增值税4101.2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23.0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1.5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之规定,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699.12+60000+18848.67=96547.79元。经查询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合你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为25816.67元,这次检查中发现个人消费费用18848.67元,应作全额纳税调整,但该调整费用已按照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调增处理,所以重新计算业务招待费为25816.67-18848.67=6968元,应调增6968-6968×60%=2787.2元,你单位已调增10326.67元,审减7539.47元。2020年应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547.79-7539.47-287.08-123.04-61.52=88536.68元,因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应纳税所得额为32790.3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1326.98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8536.68×25%×20%=4426.8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随州中顺汽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300MA49ATXP0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ATXP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1300MA49ATXP0B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300MA49ATXP0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1302********8685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小芬
处罚结果 你单位将个人消费计入管理费用、违约定金未转收入、多计提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造成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导致少缴增值税 4101.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8元、企业所得税4426.83元(合计8815.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289.0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89.0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10-10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3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0-11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