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稽罚〔2023〕2号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1.你单位2018至2021年出租商铺取得租金收入,未在账簿上反映也未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104100.05元、城建税7287.00元、房产税249840.11元、印花税10914.20元,合计372141.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考虑到你单位于2022年9月20日主动到随州市高新区税务局补缴入库了上述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6070.68元。 2.你单位2019年对个人投资者彭世祥的红利分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85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8503.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4573.68元。
处罚事由 (一)出租商铺不列收入未申报纳税你单位新城大自然项目2018年取得商铺出租收入161122.00元,2019年取得商铺出租收入673462.00元,2020年取得商铺出租收入380640.00元,2021年取得商铺出租收入970877.00元,上述收入均未列入账簿,也未申报纳税?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少缴增值税7672.48元;2019年少缴增值税32069.62元;2020年少缴增值税18125.71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46232.24元;合计少缴增值税104100.0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7.07元;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87元;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68.80元;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36.26元;合计少缴城建税7287.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少缴房产税18413.94元;2019年少缴房产税76967.09元;2020年少缴房产税43501.71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110957.37元;合计少缴房产税249840.11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138738.00元,少缴印花税2138.70元;2019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7896437.00元,少缴印花税7896.40元;2021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879080.00元,少缴印花税879.10元;合计少缴印花税10914.20元。2.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9年11月与项目投资者彭世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三间商铺《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在彭世祥名下作个人抵押贷款用,彭世祥未向你单位支付三间商铺款项,2019年至2021年你单位对该笔业务未做任何账务处理,开票金额合计14925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无偿转让三间商铺的行为视同对个人投资者彭世祥的红利分配,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98503.00元,未代扣代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2.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世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间商铺的销控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随州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300770764429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7076442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30000001740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300770764429J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永平
处罚结果 1.你单位2018至2021年出租商铺取得租金收入,未在账簿上反映也未申报纳税,导致少缴增值税104100.05元、城建税7287.00元、房产税249840.11元、印花税10914.20元,合计372141.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考虑到你单位于2022年9月20日主动到随州市高新区税务局补缴入库了上述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6070.68元。 2.你单位2019年对个人投资者彭世祥的红利分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85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8503.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4573.6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5-1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3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5-12 01:00:1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