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办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汇办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 罚[2023]1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汇办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所得91176.00元。
处罚事由 检查组提取了你灵活用工平台的灵活用工人员信息,经过研判调取了与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灵活用工人员资金流水信息,经查:1.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公司客户充值明细显示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你公司灵活用工平台充值379080.00元,你公司共计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420021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119622、1119623、1119624、1119625,金额357622.63元,税额21457.37元。由你公司扣除服务费19080.00元后,发放给向其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焦瑞森、申超、李若飞、张帆共计360000.00元。张帆3月8日资金期初余额623.30元在收到你公司汇入3笔资金72000.00元,同日收到的山东乐用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同日张帆在收到6笔汇款共计168000.00元后汇入周浩银行账户。 焦瑞森2022年3月8日资金期初余额1012.39元,当日收到你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同日收到的山东乐用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6笔资金共计192000.00元,同日李若飞将该6笔汇款共计192000.00元后汇入王国辉银行账户。同日申超收到你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申超将该96000.00元汇入王国辉银行账户,王国辉收款后第一时间将全部收入资金汇入周浩、魏顺心账户。 李若飞2022年3月8日资金期初余额10001.26元,当日收到你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同日收到的山东乐用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入3笔资金96000.00元,收到宋尧尧汇入的2笔资金 95990.00元,8笔资金共计287990.00元,同日李若飞将288000.00元后汇入周浩银行账户。经天眼查询和该纳税人营业执照确认:周浩系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你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显示申超、焦瑞森系你公司在册职工 。2.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公司客户充值明细显示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累计向你公司灵活用工平台充值981000.00元,你公司共计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42002100113,发票号码分别为9788687、9788678、9788679、9788684、9788685、9788686、9788680、9788681、9788682、9788683,金额925471.67元,税额共计55528.33元。你公司灵活用工人员打款明细显示:你公司扣除服务费81000.00元后分别发放给向其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吕凤枝300000.00元、张超帅300000.00元、张超杰300000.00元。经查询该3人账户,吕凤枝收款后将300000.00元汇款至黄小芳账户,经公安部门查询,黄小芳系张超杰妻子,张超帅系张超杰弟弟。经天眼查查询,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百合,徐迅为监事,张超为其曾经法定代表人,经公安部门查询确认,张百合系张超杰父亲。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判定你公司与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灵活用工业务不真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如下:1.申超、焦瑞森系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册职工,企业以在册职工为自己提供灵活用工服务与常理不符,其以在册职工为自己提供灵活用工服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违背税法规定,主观故意明显。 2.申超、焦瑞森在取得灵活用工服务费后均第一时间全额汇款至王国辉账户,经王国辉流转至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形成资金回流,主观故意明显。 3.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百合,为你公司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张超杰、张超帅为其儿子,吕凤枝资金流转至黄小芳,黄小芳系张百合儿媳,以家属为自己提供灵活用工服务且支付高额服务费与常理不符,资金回流,主观故意明显。 4.你公司作为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主体,对其平台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定的责任,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为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其中为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2176.00元(共计为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4份发票,发票号码4200213130,发票代码1119622、1119623、1119624、1119625价税合计379080元),其中金额190732.08,税额11443.92元;为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42002100113,发票号码分别为9788687、9788678、9788679、9788684、9788685、9788686、9788680、9788681、9788682、9788683),金额925471.67元,税额共计55528.33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16203.75元,税额66972.25元。共计收取河北银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上海熠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用91176.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16203.75元,税额66972.25元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汇办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25MA4F5QL34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F5QL3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3250000973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25MA4F5QL345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时邵康
处罚结果 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所得91176.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正在执行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5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