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罚〔2023〕8号
案件名称 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处以20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1.承运公司名称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转运出口的8张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单号为532020170205352974001、532020170205354874001、532020170205354873001、532020180205116280001等4张报关单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单号为5100420226560、5100420226780、5100420226775、5100435523168所载出口运输企业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位签章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专用章”;单号为530120180016360972001、530120180016360975001、516620180668197303001、516620180668197302001等4张报关单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单号为5100449181098、5100449181098、5169550005、5169550005所载出口运输企业为“广州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位签章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专用章”。 经在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存续、吊销、注销等名录任何时间段中均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的存在。经在“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全国纳税人涉税风险企业查询”模块查询,在任何时间段的全国范围内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存续或曾经存续过。且外调期间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委托广东省税务局以“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为检索标志在广东省纳税人名录库中亦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在以前年度任何时点全国范围内均未注册成立过“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为虚假企业。上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为虚假备案单证。2. 由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传运出口的7张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7张报关单对应的办理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具体问题如下:(1)报关单号为532020170205345247001、532020170205346775001、532020170205346785001、532020170205347161001、532020170205354401001对应的载货清单编号为5100402230805、5100402235855、5100402235821、5100402235989、5100402231755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所载承运公司与实际承运公司不一致。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从出口业务办理系统-“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载货清单编码,打印了对应的全部六联次《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提取的载货清单显示:编号为5100402230805、5100402235989的公路舱单承运公司编号617401760,经在深圳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车辆管理信息查询-来往港澳车所属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实际承运人为粤航(致富)货运公司。编号为5100402235855、5100402235821、5100402231755的公路舱单承运公司编号743671796,经在深圳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车辆管理信息查询-来往港澳车所属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实际承运人为广东龙门震宇运输有限公司。编号为5100402230805的载货清单同时存在付货人不一致情况,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显示付货人为“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显示付货人为“湖北裕佳食品有限公司”(2)报关单号为530120180016330453001、530120180016330469001对应的载货清单编号均为5100449181078,该载货清单显示承运公司为“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但经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两单货物不是由其公司确报也未开展该单承运业务。检查组根据载货清单编号在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两单货物传输人为广州维嘉运输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运输单位署名为“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对应的报关单号为532020170205345247001、532020170205346775001、532020170205346785001、532020170205347161001、532020170205354401001、530120180016330453001、530120180016330469001货值共计6217836.72元的出口业务申请出口退税时进行了虚假单证备案。根据以上检查事实,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备案单证中共计15单出口货物,货值共计14155451.83元,申报出口退税时进行了虚假单证备案。
处罚依据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裕鑫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24MA48TU8P7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TU8P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32400002295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24MA48TU8P7N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喻林涛
处罚结果 处以2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9-1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9-12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