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3]19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646.83元;对你公司已扣未交个人所得税279100.98元,处以已扣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9550.49元
处罚事由 (一)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存在已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9267.79元,已申报缴纳479.49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8788.3元。 2021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9466.67元,已申报缴纳769.92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8696.75元。 2022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43946.08元,已申报缴纳242330.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1615.93元。 2、存在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2020年该公司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2561.5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进行调减。 2020年允许业务招待费用19536.9元在税前扣除,调减13024.6元。 3、存在白条入账问题,以及房租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2020年1月记7号凭证,水电费4487元。 2020年4月记13号凭证,房租3400元。2020年5月记8号凭证,法律顾问费15000元(已补开发票),房租38700元。 2020年6月记15号凭证,房租33200元(已补开发票)。 2020年8月记2号凭证,水电费4415元,房租58400元。 2020年9月记19号凭证,广告费5000元。 2020年10月记10号凭证,广告费5000元。(已补开发票) 2021年4月记24号房租6000元(已补开发票),转让费100000元。 2022年6月记6号房租31200元(已补开发票)。 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33200×0.1%=33.2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6000×0.1%=6元,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31200×0.1%×50%=15.6元。合计应缴印花税54.8元。 4、存在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成本记账混乱 你公司实际收入、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数据不一致,存在差异需要调整。 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营业收入为94305815.43元,营业成本为92177601.26元,你公司实际收入为98267728.76元,实际成本为95503776.95元。 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营业收入为119021898.31元,营业成本为116405158.17元,你公司实际收入为119021898.31元,实际成本为115496552.30元。 5、存在未如实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未如实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建议移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收。(二)汇总以上事实,你公司少缴以下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20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33.2元,少缴2021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元,少缴2022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5.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少缴2020年度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48788.3元。少缴2021年度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28696.75元。少缴2022年度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01615.93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9013元,申报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1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50.65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业务招待费不允许扣除部分13024.6元;白条入账:水电费4487元、房租3400元、房租38700元、水电费4415元、房租58400元、广告费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2487.9元;教育费附加1066.24元;地方教育附加533.12元;印花税33.2元。调增调减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2319.14元。 2020年度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你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615.96元,已纳税额450.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65.31元。(2)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营业收入为94305815.43元,营业成本为92177601.26元,该企业实际收入为98267728.76元,实际成本为95503776.95元。税金及附加53590.15元,销售费用324368.36元,管理费用715029.20元,财务费用2346.71元,实际营业利润为1668617.39元。营业外收入157700元,纳税调整增加10905.29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白条入账转让费1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20556元、教育费附加8811.43元、地方教育附加5874.28元、印花税6元。调增调减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901974.97元。 2021年度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1年度应纳税额115197.50元,已纳税额45148.5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049.00元。(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 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营业收入为119021898.31元,营业成本为116405158.17元,该企业实际收入为119021898.31元,实际成本为115496552.30元。税金及附加105311.56元,销售费用492355.11元,管理费用1620227.96元,财务费用51.18元,实际营业利润为1307400.20元。营业外收入47000.77元,营业外支出4085.19元,纳税调整增加10840.79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8366.91元、教育费附加3585.82元、地方教育附加2390.55元、印花税15.6元。调增调减后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46766.49元。 2022年度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文件,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2年度应纳税额42338.32元,已纳税额11313.7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024.5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常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565488760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56548876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300000130649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0565488760A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尊利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646.83元;对你公司已扣未交个人所得税279100.98元,处以已扣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9550.4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9-0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9-09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