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3]18 号
案件名称 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80385.37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检查情况(1)2018年8-10月陈勇从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购入水泥923吨,2018年8月24日陈勇通过他个人账户(81010000614353167)向王太军个人账户(81010000548351232)转账10.00万元,2019年10月17日陈勇通过他老婆屈永凤个人账户(81010000713899226)向王太军个人账户(81010000548351232)转账15.00万元,剩余部分现金支付,现货款已全部付清。询问法人王太军,该批水泥含运费单价360一吨;询问举报人陈勇,此批水泥单价460-480元每吨,另外每吨支付80元运费及装卸费用,总价款五十余万元。因双方货款差异较大,且都无法提供明确的现金支付金额凭证。(2018年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按吨计量的水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1593.00元,数量5979.58吨,平均单价418.36元,此笔货款采用此均价计算)。此笔货款价税合计386146.28元,全部未开具发票,少计收入386146.28元(含税)。(2)2018年10月销售给殷长生PC32.5水泥237吨,单价340元每吨,PC42.5水泥5吨,单价360元每吨,价税合计82380.00元,因其货款一直未支付,未开具发票,少计收入82380.00元(含税)。(3)2021年1月闫老七从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PC42.5水泥148吨,单价420元每吨(含运费),约定价格62000.00元,2022年1月29日通过微信付给王太军20000.00元,剩余42000元未付,全部未开具发票,少计收入62000.00元(含税)。(4)根据法人王太军陈述,2021年期间陆续卖了几批水泥,花口的李老板在我村修河堤,买了一批水泥,一共70000.00元,修电站的何勇志买了227吨水泥,单价530.00元一吨,一共120310.00元,杜著林承包砌墙工程,买了一批水泥,一共51790.00元,货款都没有结清,全部未开具发票,少计收入304100.00 元(含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已缴增值税24844.72元,本次查补64624.31元,合计应交增值税89469.03元;2021年已缴增值税0元,本次查补34984.96元,合计应交增值税34984.96 元;2018年10月应补增值税64624.31元;2021年1月应补增值税7132.74元;2021年12月应补增值税27852.21元。 2018-2021年度合计应补增值税99609.26元。(二)印花税检查情况你公司2018年签订购销合同(购进加销售)2923153.54元(不含税),2019年签订购销合同22311280.67元(不含税),2020年签订购销合同4841972.26元(不含税),2021年签订购销合同5416293.30 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补印花税549.40元,2019年应补印花税4685.40元,2020年应补印花税1016.80元,2021年应补印花税1137.40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2018-2021年度合计应补印花税7389.00元。(三)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你公司2018年8-10月销售给陈勇的水泥,价税合计386146.28 元,2018年10月销售给殷长生水泥,价税合计82380.00元,以上共计468526.28元(含税),未确认收入。 2、2019及2020年度无检查调整项目。 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你公司2021年1月销售给闫老七水泥,价税合计62000.00元,2021年花口的李老板买了一批水泥,价税合计70000.00元,修电站的何勇志买了227吨水泥,单价530.00元一吨,价税合计120310.00元,杜著林承包砌墙工程,买了一批水泥,价税合计51790.00元,以上合计304100.00元(含税),未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伦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该公司2018-2021年未计收入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税【2018】7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及财税【2019】13号文规定,该企业符合小微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2021年补缴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①你公司201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901.9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04.13元(城建税-249.86元,教育附加1049.55 元,地方教育附加699.69元,印花税549.4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556732.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5673.20元,已交15603.77元,2018年应补企业所得税40069.43 元;②202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9115.04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11.50 元(城建税349.85元,教育附加1049.55 元,地方教育附加699.69 元,印花税1137.4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82242.33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4112.12元,已交409.10 元,202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3703.02元。 2018-2021年度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53772.4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99609.26 元,企业所得税53772.45 元,印花税7389.00元,税款合计160770.71元是偷税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房县军翔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25MA492T176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2T17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32500003473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25MA492T176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太军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计80385.3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9-0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9-02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