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顶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顶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3]17 号
案件名称 湖北顶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2020至2022年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57404.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03.77元、企业所得税2796.46元、印花税181.54元,合计税款63785.86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31892.96元;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81.78元,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90.89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存在使用税率错误的问题。 1、2020年12月16、3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代码042001900204,号码07200367、07069770,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劳务费,金额775152.39元,税率5%,税额38757.61元,属于建筑安装服务范畴,应按照建筑安装9%缴纳增值税,减去38757.61元,少缴增值税:28445.97元,少缴城建税:28445.97×7%=1991.2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8445.97×3%=853.3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8445.97×2%=568.92元。 2、2021年12月10、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代码4200202130,号码04819881--82、12583505--06,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414214.14元,税率6%,税额24852.86元,属于建筑安装服务范畴,应按照建筑安装9%缴纳增值税。减去24852.86元,少缴增值税:11400.38元,少缴城建税:11400.38×7%=798.0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1400.38×3%=342.0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400.38×2%=228.01元。 3、2022年11月8日、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发票各1份,普票代码42002100104,号码04256399,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80952.38元,税率5%,税额4047.62元;专票代码4200214130,号码13499022,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42452.83元,税率6%,税额2547.17元;两份发票属于建筑安装服务范畴,应按照建筑安装9%缴纳增值税。减去6594.79元,少缴增值税:4139.15元,少缴城建税:4139.15×7%/2=144.87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139.15×3%/2=62.09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139.15×2%/2=41.39元。 4、2022年11月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普票代码42002100104,号码04256205,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金额365657.14元,税率5%,税额18282.86元,属于建筑安装服务范畴,应按照建筑安装9%缴纳增值税。减去18282.86元,少缴增值税:13418.61元,少缴城建税:13418.61×7%/2=469.6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3418.61×3%/2=201.2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418.61×2%/2=134.19元。(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支的问题。 2020年4月30日记33号凭证等支付车辆维修费及燃油费12139.00元,实际为支付属于个人负担费用记入管理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列支,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139.00元。2、将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转入销售成本的问题。 2021年11月30日36号凭证,将与经营无关的其他应付款转入销售成本,金额为49432.47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9432.47元。3、存在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2021年6月30日6号凭证,将收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未做营业外收入处理,金额为5453.56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453.56元。4、存在稳岗补贴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2021年9月7日1号凭证,将收到的稳岗补贴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未做营业外收入处理,金额为60262.44元,扣除支付给职工19128.96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133.48元。(三)存在应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年5月份公司财务人员在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误将实发工资粘贴为应发工资,导致漏报个人所得税1981.78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81.78元。(四)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的问题。 1、2019年4月30日,与十堰市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肆万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40000*3*0.1%=120元。 2、2022年7月9日,与袁子馨个人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3024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30240*3*0.1%/2=45.36元。 3、2020年5月20日与武汉和诚汽车传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1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1*0.1%=1元。 4、2021年6月1日与武汉和诚汽车传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1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1*0.1%=1元。 5、2019年12月1日,与陈秀个人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租金半年计人民币960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9600.00*0.1%=9.6元。 6、2021年9月22日购买汽车保险,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011.39元,应补缴印花税3011.39*0.1%=3元。 7、2022年9月23日购买汽车保险,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164.34元,应补缴印花税3164.34*0.1%/2=1.58元。上述事实,造成公司少缴以下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 2020年增值税28445.95元; 2021年增值税11400.38元; 2022年增值税17557.7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7404.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之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之规定,你公司少缴: 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91.22元; 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8.03元; 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14.52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03.7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981.78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税总局2021年8、12号公告之规定: 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8125.72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2139.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城维税1991.22+教育费附加853.38+地方教育附加568.92元,印花税120元。调增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731.20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仍未超过100万元,因此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182.80元,减免所得税额3346.24元,应纳税额836.56元,已纳税额406.2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0.27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121667.7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调减成本49432.47元+增加营业外收入5453.56元+调增营业外收入60262.44元=115148.4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城维税798.03+教育费附加342.01+地方教育附加228.01元+印花税4元+扣除支付给职工补贴19128.96元=20501.00元,调整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16315.18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仍未超过100万元,因此202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4078.80元,减免所得税额48670.92元,应纳税额5407.88元,已纳税额3041.6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66.19元。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由于立案之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尚未结束,此次检查不涉及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96.46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五条、第八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二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鄂政办发(2018)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之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4月30日,与十堰市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肆万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40000*3*0.1%=120元。 2022年7月9日,与袁子馨个人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3024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30240*3*0.1%/2=45.36元。 2019年12月1日,与陈秀个人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租金半年计人民币960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9600.00*0.1%=9.6元。 2020年5月20日与武汉和诚汽车传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1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1*0.1%=1元。 2021年6月1日与武汉和诚汽车传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公司办公场地租房合同,出租期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计人民币1000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1*0.1%=1元。2021年9月22日购买汽车保险,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011.39元,应补缴印花税3011.39*0.1%=3元。 2022年9月23日购买汽车保险,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金额为3164.34元,应补缴印花税3164.34*0.1%/2=1.58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81.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顶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MA493NXL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3NXL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300MA493NXL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0MA493NXL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梁莹莹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0至2022年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57404.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03.77元、企业所得税2796.46元、印花税181.54元,合计税款63785.86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31892.96元;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81.78元,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90.8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8-1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8-11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