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3]6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194590.26元
处罚事由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已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19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45789.89元,已申报缴纳2250.83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3539.06元。 2020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99210.68元,已申报缴纳86955.4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2255.28元。 2021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53019.95元,已申报缴纳110795.59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2224.36元。 2022年度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0129.69元,已申报缴纳87482.74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646.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19年至2022年已扣个人所得税310665.65元。(二)企业所得税 1.存在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2019年你公司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9541.3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未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调增,2019年度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用209541.32×60%=125724.7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816.53元。2.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支的问题。(1)2019年10月31日记84号凭证支付王学兰红卫办事处订金39999.00元,实际为支付红卫办事处办公用房购房定金记入管理费用,红卫房屋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列支,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999.00元。(2)2019年10月31日记86号凭证支付红卫办事处尾款400000.00元,红卫房屋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列支,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0元。(3)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忠平将白浪经营的KTV四方聚,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费用科目。2019年2月记54号凭证,计入四方聚工资18791.00元; 4月记58号凭证,计入四方聚工资16465.00元; 5月记89号凭证,计入四方聚房租100000.00元;6月记99号凭证,计入四方聚房租65000.00元,2019年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256.00元。 2020年1月记70号凭证,计入四方聚工资35872.00元,202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872.00元。3.存在发生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问题。 2021年2月28日记45号凭证,报销业务招待费17658.14元记入管理费用,无正规合法发票,公司无法取得正规合法发票,费用不允许列支,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658.14元。4.存在多列支成本的问题(1)2019年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成本均通过应付账款科目作为中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019年应付账款科目期初余额为1054904.85元,借方累计发生额39063363.35元(为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累计发生额40577301.26元(为已计提计并入营业成本的金额),年末余额为2568842.76元,扣减2019年入账在2020年实际支出的保险、伤残赔偿等1238721.79元,差额275216.12元(为已经计入成本但未实际发放的金额),应调减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275216.12元。(2)2020年你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成本1至8月通过应付账款中转,9至12月通过其他应付款(工资、保险、公积金、退费四个二级科目)中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020年应付账款科目期初余额为2568842.76元,借方累计发生额32065011.79元(为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累计发生额26061345.74元(为已计提计并入营业成本的金额)年末余额为-3434823.29元,差额-6003666.05元。2020年其他应付款三个二级科目期初余额合计为0元,借方累计发生额合计15121043.42元(为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累计发生额合计24185370.04元(为已计提计并入营业成本的金额),退费-273564.28元,年末余额合计为8790762.34元,差额8790762.34元,合并后8790762.34-6003666.05=2787096.29元。扣减2020年入账在2021年实际支出的保险、伤残赔偿等2248613.77元,差额538482.52元(为已经计入成本但未实际发放的金额),应调减2020年主营业务成本538482.52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889.85元,其中:(1)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290007.7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75216.12元;管理费用200256.00元;管理费用83816.53元;管理费用元39999.00元;管理费用400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0元;教育费附加218.57元;地方教育附加109.28元;当年企业经营亏损290007.73元。 2019年度以前无未弥补的亏损,调增调减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708442.07元。 2019年度企业资产总额850万元,平均从业人数14人,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77110.52元,减免所得税额141688.42元,应纳税额35422.10元,已纳税额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422.10元。(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28061.18元,申报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7164.3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7164.3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主营业务成本538482.52元;管理费用35872.00元;多弥补亏损47164.30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781.54元;教育费附加334.95元;地方教育附加167.47元。调增调减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20234.86元。 2020年度企业资产总额1486万元,平均从业人数15人,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5058.72元,减免所得税额124046.98元,应纳税额31011.74元,已纳税额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011.74元。(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为995058.8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83350.6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2843.43元,应纳税所得额940507.20元,已纳税额23512.68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管理费用17658.14元;多弥补亏损242843.43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城市维护建设税953.79元;教育费附加408.77元;地方教育附加272.51元。调增调减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99373.70元。 2021年度企业资产总额1731万元,平均从业人数15人,符合小微企业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99843.43元,减免所得税额264874.74元,应纳税额34968.69元,已纳税额23512.6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56.01元。(三)印花税你公司股东出租房产给公司未取得合法票据,经整改已取得发票,股东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已按规定纳税,但你公司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中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问题。 2022年7月记2号记账凭证,一次性计提2019年至2022年该公司租赁王忠平个人房产房租费合计1250000.00元,当年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未取得合法发票,经检查后整改,公司股东王忠平于2023年4月14日补开2019年至2022年房屋租赁发票合计1250000.00元,王忠平代开发票过程中已缴纳本人应承担的房产税75000.00元、印花税625.00元、个人所得税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25.00元(1250000.00×0.1%÷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瑞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34346945X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4346945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30034346945XJ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034346945XJ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邵瑞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194590.26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13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14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