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安琪儿医学美容门诊部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十堰安琪儿医学美容门诊部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二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十堰安琪儿医学美容门诊部-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0010.79元。
处罚事由 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2023年3月20日对十堰安琪儿医学美容门诊部进行入户检查,并将你单位电子销售系统、电子账套、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复制拷贝。对取得的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汇总,同时责令你单位同步开展自查,除原自行申报收入4222795.12元外,2020年自查少计收入4610948.24元;2021年自查少计收入5190247.96元;2022年自查少计收入4025599.35元,共少计收入13826795.55元。经查,2022年7-12月销售收入有你单位博卡电子销售系统记录支撑,通过查询湖北银行显示有交易流水。2020年至2022年1-6月无银行交易流水支撑销售系统记录,只有你单位门店销售收入汇总表作为确认收入的参照。你单位在2020至2022年用赵晓东在十堰农商行银行卡进行收款,银行卡号:6210137280770945,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增值税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自行申报收入924192.00元,稽查查补收入4610948.24元,全年确认收入5535140.24元(免税);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自行申报收入1090128.00元,稽查查补收入5190247.96元,全年确认收入6280375.96元[其中:2021年1-3月自行申报收入261751.00元,稽查查补收入2043314.90元(免税);4-12月自行申报收入828377.00元,稽查查补收入3146933.06元]。4-12月计税收入3975310.06元(3975310.06÷1.01×1%)应补缴增值税39359.51元;经检查你单位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自行申报收入2208475.12元,稽查查补收入4025599.35元,全年确认收入6234074.47元[其中:2022年1-3月自行申报收入262062.00元,稽查查补收入1339920.33元;4-12月自行申报收入1946413.12元,稽查查补收入2685679.02元(免税)];1-3月计税收入1601982.33元(1601982.33÷1.01×1%)应补缴增值税15861.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 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5220.72元,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增值税55220.72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4-12月应缴纳增值税39359.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77.59元(39359.51×7%×0.5);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1-3月应缴纳增值税15861.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5.14元(15861.21 ×7%×0.5);你单位共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32.73元,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32.73元。3.教育费附加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4-12月应缴纳增值税39359.5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0.40元(39359.51×3%×0.5);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1-3月应缴纳增值税15861.2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7.92元(15861.21×3%×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共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28.32元,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28.32元。4.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4-12月应缴纳增值税39359.5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3.60元(39359.51 ×2%×0.5);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1-3月应缴纳增值税15861.21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8.61元(15861.21 ×2%×0.5);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共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2.21元,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2.21元。5.印花税你单位2020年签订购销合同1432957.01元(金三系统进项统计数据)、签订租赁合同299910.00元,应补缴印花税365.00元(1432957.01×0.03%×0.5,299910×0.1%×0.5),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印花税365.00元(购销215.00元、租赁150.00元);你单位2021年签订购销合同1870590.50元(金三系统进项统计数据)、租赁合同4992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530.20元(1870590.50×0.03%×0.5,499200×0.1%×0.5),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印花税530.20元(购销280.60元、租赁249.60元);你单位2022年签订购销合同1351209.64元(金三系统进项统计数据)、租赁合同5343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469.90元(1351209.64×0.03%×0.5,534300×0.1%×0.5),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印花税469.90元(购销202.70元、租赁26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相关规定,你单位共应补缴印花税1365.10元,未申报缴纳,本次应补缴印花税1365.10元(购销698.30元、租赁666.80元)。6.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0年自行申报收入924192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09348.02元。经检查调整:查补收入 4610948.24元,调增,全年确认收入5535140.24元。调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18288.00元、营业外收入15702.24元;调减,成本4831148.77元,调减本次应补缴的印花税365.00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37616.71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36880.84元(737616.71×25%×20%)。你单位2021年4月26日由私营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当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汇算清缴期间对2021年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21年1-3月取得含税收入2305065.90元,4-12月取得不含税收入3935950.55元,全年确认收入6241016.45元。调增,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11435.40元(汽车油费)。调减,成本5987517.39元、投资者减除费用60000.00元、本次应补缴的印花税530.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7.59元、教育费附加590.40元、地方教育附加费393.60元,调减合计:6050409.18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2042.67元,“对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00元”。应申报缴纳2021年个人所得税29908.53元(202042.67×20%-10500),已申报缴纳3921.24元,少缴25987.29元;你单位2022年1-3月取得不含税收入1586121.12元,4-12月取得含税收入4632092.14元,全年确认收入6218213.26元。调增,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14190.00元(汽车过桥过路费油费)、取得营业外收入5443.00元。调减,成本5425624.95元、营业外支出762991.62元(损毁、过期商品处置)、投资者减除费用60000.00元、本次应补缴的印花税469.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5.14元、教育费附加237.92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58.61元,调减合计:6250038.14元。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191.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1年至2022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9908.53元,已申报缴纳3921.24元,少缴25987.2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十堰安琪儿医学美容门诊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2MA494L423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4L42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30200014014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2MA494L423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琴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0010.7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1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13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