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一稽 罚[2023]1 号
案件名称 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7018.08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经查,你公司法人赵光超非法取得由上海汇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章的合同和上海汇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2130,发票号码024567135-024567139、024567144-024567148,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板,金额913953.47元,税额146232.53元,价税合计1060176元。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少缴增值税146232.5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36.28元(146232.53 ×7%)。(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86.98元(146232.53 ×3%)。(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之规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193.49元(146232.53×1.5%)。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开票方上海上海汇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受票方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卖票人尚群个人银行卡流水,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出纳王莹个人银行卡流水,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法人赵光超确认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该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证据2: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及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结果查询表,相关记账凭证及账薄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以上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己进行增值税认证抵扣和账务处理。(二)你(单位)将非法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通过支付买票费的方式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2130;发票号码:024567135-024567139、024567144-024567148),将虚假购进的原材料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该公司通过支付买票费的方式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应调增应税所得额913953.47元。该公司2018年度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58620.61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32028.69元,五年内没有亏损。本次稽查责令该公司补缴201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137.08元、教育费附加3915.8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57.95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视同“已实际支付”,准予税前扣除,调整后应税所得额675638.38元(658620.61+32028.69-9137.08-3915.89-1957.95),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已缴所得税3202.87元,应补缴所得税64360.97元。(675638.38*50%*20%-3202.87=64360.97)。该公司2019年度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55332.86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81535.85元,五年内没有亏损。本次稽查责令该公司补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99.20元、教育费附加471.0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35.54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视同“已实际支付”,准予税前扣除,调整后应税所得额335062.88元(255332.86+81535.85-1099.20-471.09-235.54),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已缴所得税3546.79元,应补缴所得税13206.35元。(335062.88*25%*20%-3546.79=13206.35)。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在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146232.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36.28元、企业所得税77567.32元的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7018.08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十堰友恒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33191118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3191118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30033191118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0331911183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光超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7018.0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2-21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