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正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十堰正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十税稽 罚[2023]1 号
案件名称 十堰正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你单位2019年至2022年6月少缴增值税8964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29.27元,房产税3675.1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197.11元,印花税27.60元,企业所得税72716.87元,合计174594.21元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7297.11元。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发放职工工资、支付利息、分配股息红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09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045.60元。 你单位一直以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给房屋租赁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8,342.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你单位2019年1-12月凭自制收据向房屋承租户收取水电费327494.00元(其中:内账记载收取水电费186020.00元、外账记载收取水电费141474.00元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27494.00/(1+3%)*3%=9538.66元。 你单位2019年10-12月账外账中记载凭自制收据向房屋承租户收取房屋租赁费458238.00元,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应缴增值税21820.86元,已缴增值税18153.43元,应补缴增值税3667.43元。 2.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转售水电收取水电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自2020年4月1日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经营业务,向房屋承租户收取房屋租赁费和凭自制收据收取水电费,收取水电费混在一起,未分别核算,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 2020年收取水电费292382.00元(其中:1-3月收取水电费33081.00元,4-12月收取水电费259301.00元),应补缴增值税30794.61元。 2021年收取水电等费用284982.25元,应补缴增值税32785.57元。 2022年1-6月收取水电费111799.80元,应补缴增值税12861.92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89648.1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你单位2019至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9年10-12月应补缴增值税13206.0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2.21元[(13206.09*7%*50%)]。 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30794.6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21.90元。 2.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32785.5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94.99元。 3.你单位2022年1-6月应补缴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1-6月应补缴增值税12861.9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50.17元(12861.92*7%*50%)。 以上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29.27元。 (三)房产税 1.你单位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和办公用房未如实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9年10-12月凭自制收据向房屋承租户收取房屋租金458238.00元,按租金计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6185.03元(458238.00/1.05*12%*50%),已申报缴纳房产税22873.32元,应补缴从租计征房产税3311.71元(26185.03-22873.32)。2019年办公用房光明小二楼原值67307.76元,上下两层14间,其中办公用房3间,原值为14423.09元(67307.76/14*3),按从价计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69.23元(14423.09*(1-20%)*0.012*50%),未申报缴纳,应补缴从价计征房产税69.23元。2019年合计应补缴房产税3380.94元。 2020年办公用房光明小二楼原值为14423.09元(67307.76/14*3),按从价计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21.15元(14423.09*(1-20%)*0.012/4*3)+14423.09*(1-20%)*0.012/4*50%,未申报缴纳,应补缴从价计征房产税121.15元。 2.2021年办公用房光明小二楼原值为14423.09元(67307.76/1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按从价计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38.46元(14423.09*(1-20%)*0.012),未申报缴纳,应补缴从价计征房产税138.46元。 3.2022年办公用房光明小二楼原值为14423.09元(67307.76/1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从价计税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4.62元(14423.09*(1-20%)*0.012/4*2*50%),未申报缴纳,应补缴从价计征房产税34.62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房产税3675.17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应税土地面积3371.00平方米,其中:白浪中路100号土地使用面积728.00平方米,白浪中路58号土地使用面积780.00平方米,白浪中路89号土地使用面积1466.30平方米,白浪中路,43号土地使用面积396.70平方米。 2019至2020年你单位土地等级为四等地,单位税额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30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十政发〔2012〕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9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106.88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858.94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7.94元。 2020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4748.13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798.96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949.17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197.11元。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 2019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58238.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8.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90.60元,应补缴印花税27.60元。 (六)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19年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金三系统调取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外账中记载的已缴税费的完税证明,申报如下:2019年营业收入1572192.00元、税金及附加12133.89元、销售费用69565.00元、管理费用544440.18元、财务费用-443.99元、投资收益20860.27元、营业利润967357.19元、营业外支出85542.5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8947.49元,应纳税所得额802867.1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0143.36元,已申报缴纳。 你单位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经营业务,2019年1-9月财务方面设置内外两套账簿进行核算,外账记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的经营业务,内账记载隐匿的部分经营收入、股东分红和部分成本费用;2019年10-12月一套账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提供的内外账簿凭证查实影响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如下: (1)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支付给非任职股东人员的工资在年度申报时未调整。你单位外账记载发生的职工工资234930.00元,其中62035.00元为支付的企业非任职股东人员的红利,内账记载可扣除的职工工资33570.00元,未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应税职工工资为20646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035.00元。 (2)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中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申报时未调整。你单位外账记载发生的职工工资234930.00元(其中62035.00元为支付的企业非任职股东人员的红利),内账记载可扣除的职工工资33570.00元,合计应税职工工资为206465.00元;应付职工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1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采取两套账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少申报缴纳税款,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虽然不存在两套账的情况,但是经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检查之后,理应规范纳税行为,经过本次检查,仍然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十堰正昌达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178861676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7886167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300178861676P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300178861676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顺平
处罚结果 你单位2019年至2022年6月少缴增值税8964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29.27元,房产税3675.1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197.11元,印花税27.60元,企业所得税72716.87元,合计174594.21元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7297.11元。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发放职工工资、支付利息、分配股息红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09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045.60元。 你单位一直以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给房屋租赁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8,342.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2-17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3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2-18 01:00:0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