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鑫星水电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神农架鑫星水电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神税稽罚〔2022〕1号
案件名称 神农架鑫星水电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问题。2019年11月11日会计凭证中赠送月饼不含税价值4198.23元,经过询问属于招待客户时赠送给相关人员。上述事实,造成该公司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无偿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545.77元(4198.23*13%=545.7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6元(545.77*1%=5.46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38元(545.77*3%=16.38元)。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 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文〔2016〕27号)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8.19元(545.77*1.5%=8.19元)。上述事实证据见(P10—P113):增值税申报表,企业记账凭证,发票以及工资表等。(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费用扣除问题。2019-2021年该企业存在私人车辆保险等费用在企业核销的情况,其中2019年6181.98元,2020年4144.89元,2021年度4616.94元。2019年12月份对厂区道路维修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129397.10元直接进入管理费用。1、2019年企业所得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2019年私人车辆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81.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7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本次检查在2019年需要补缴城建税5.46元,教育费附加16.3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19元,应纳税调减30.03元,合计纳税调增6151.95元,由于调整后为亏损,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2、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2020年私人车辆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4144.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8条之规定,2020年12月份道路维修费129397.10元应资本化不能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939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7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自查补缴印花税24.2元应予以纳税调减,合计纳税调增133517.79元(129397.10+4144.89-24.2=133517.79元),由于2019年的调增减少2020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6151.95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39669.74元(133517.79+6151.95=139669.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917.44元(139669.74*25%=34917.44元)。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2021年私人车辆费用支出4616.94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4616.9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8条之规定,2020年12月份道路维修费129397.10元资本化在2021年按照企业构筑物折旧年限应折旧5175.88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175.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7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自查补缴印花税19.5元应予以纳税调减,合计纳税调减578.44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917.44元。上述事实,证据见(P114—P160):2019-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记账凭证,发票合同。(三)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扰检查的情形该公司在本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未发生拒绝或阻扰检查的情况。综上所述,该公司2019年少缴纳增值税545.77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46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16.3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19元,2020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4917.4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5年第1号)第23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神农架鑫星水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21784463918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8446391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9021784463918P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21784463918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小清
处罚结果 50%的罚款17734.34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17
处罚截止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2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5-18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