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0日 08:20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公告

 

 

 

公告〔2020〕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

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战疫情、渡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范围内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受疫情影响损失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确认。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类业务经营用地。

三、本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租金减免程度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三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再申请2020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四、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符合本公告第三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