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0日 08:19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职能,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货物销售1%(粮油销售0.5%),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不动产销售3%(住宅销售2%),其他(不含财产租赁)2%。

二、全区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以下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多退少补。

货物销售1%(粮油销售0.5%),建筑安装1.5%,交通运输1.5%,不动产销售3%(住宅销售2%),其他(不含财产租赁)2%。

三、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四、适用核定征收率(预征率)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