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福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鑫福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税稽 罚[2024]2 号
案件名称 湖北鑫福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考虑到你公司已于2024年1月4日补缴入库了印花税7510.60元、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属于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117047.79÷117047.79=100%),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的情形,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7510.60元、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合计117047.79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17047.79元。
处罚事由 (一)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印花税7510.60元,其中:2020年少缴印花税3231.60元、2021年少缴印花税1768.9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2510.10元。具体情况如下:经查,你公司2020年书立购销合同金额1191745.00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销售收入822173.00元、原材料-鸡粪科目购进商品340830.00元、原材料-40Kg精包科目购进商品28742.00元);书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9280447.00元(在建工程科目列支9280447.00元);书立借款合同金额1800000.00元(短期借款科目列支银行贷款1800000.00元)。你公司2021年书立购销合同金额8806833.00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销售收入3345949.00元、原材料-鸡粪科目购进商品5387705.00元、原材料-硫酸铵科目购进商品5500.00元、原材料-40Kg精包科目购进商品67679.00元);书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135480.00元(在建工程科目列支135480.00元);书立借款合同金额1800000.00元(短期借款科目列支银行贷款1800000.00元)。你公司2022年书立购销合同(买卖合同)金额15620849.00元(其中:1月至6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销售商品6400756.00元、7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卖出商品3275470.00元、1月至6月原材料-鸡粪科目购进商品3644357.00元、7月至12月原材料-鸡粪科目买入商品1845040.00元、7月至12月原材料-硫酸铵科目买入商品7896.00元、7月至12月原材料-鸭粪科目买入商品447330.00元);书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金额613066.50元(1月至6月在建工程科目列支425069.50元、7月至12月在建工程科目列支187997.00元);书立借款合同金额3000000.00元(短期借款科目列支银行贷款30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之规定,经计算:2020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231.60元(1191745.00*0.03%+9280447.00*0.03%+1800000.00*0.005%),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印花税3231.6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72.70元(8806833.00*0.03%+135480.00*0.03%+1800000.00*0.005%),已申报缴纳1003.80 元,应补缴印花税1768.90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510.10元(15620849.00*0.03%+613066.50*0.03%+3000000.00*0.005%)*50%,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印花税2510.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印花税已缴税金审核明细,证明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只有2021年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1003.80元。证据三:印花税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印花税审核明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以及你公司少缴印花税7510.60元。证据七:你公司已补缴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二)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其中: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04904.24元、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632.95元。具体情况如下:1.你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招待费支出18739.00元、36830.00元、45902.00元。你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填写为0,未对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0年-2022年三年应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28.13元、20100.25元、18360.80元。具体计算如下:2020年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列支的税收金额为11243.40元(18739.00*60%)、当年按销售收入的0.5%可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为4110.87元(822173.00*0.5%),两者取其较低者,因此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110.8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28.13元(18739.00-4110.87)。2021年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列支的税收金额为22098.00元(36830.00*60%)、当年按销售收入的0.5%可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为16729.75元(3345949.00*0.5%),两者取其较低者,因此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6729.7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0.25元(36830.00-16729.75)。2022年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列支的税收金额为27541.20元(45902.00*60%)、当年按销售收入的0.5%可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为48381.13元(9676226.00*0.5%),两者取其较低者,因此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541.2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60.80元(45902.00-27541.20)。2.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经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在原材料-鸡粪明细账列支成本340830.00元、5387705.00元、5489397.00元,无相关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检查组于2023年11月13日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潜税稽通〔2023〕43号)予以告知,要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对应的扣除凭证。接到通知书后,你公司将相应的成本发票在60日内进行了补开,其中补开2020年成本发票238308.00元、2021年成本发票4475913.00元、2022年成本发票5322440.00元。现仍有部分成本发票无法取得,三年仍无法取得的成本发票金额分别为102522.00元、911792.00元、166957.00元,三年分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2522.00元、911792.00元、166957.00元。综合计算以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285703.8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8553.72(-285703.85+14628.13+102522.00)元,仍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为-168553.72元。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767034.1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16076.57(1767034.19+20100.25+911792.00+14628.13+102522.00)元,仍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714702.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19.80(714702.00+18360.80+166957.00)元,仍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16076.5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703.42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4904.24元[(1000000×12.5%×20%)+(1816076.57×50%×20%)-101703.42]。你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19.80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867.55元,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32.95元[(900019.80×12.5%×20%)-17867.55]。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填写为0。证据四: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明细账复印件、原材料明细账及部分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证据七:你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三)关于你公司为申报高新技术公司,变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变更前后申报对比情况如下:变更前申报情况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5703.85元,应缴公司所得税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金额285703.85元。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67034.19元,应纳所得税额441758.55元,减免所得税额340055.1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1703.4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1703.42元。变更后申报情况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5703.8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金额285703.85元。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67034.19元,应纳所得税额441758.55元,减免所得税额340055.1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1703.4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1703.42元。你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4702.00元,应纳所得税额178675.5元,减免所得税额160807.9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867.5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7867.55元。通过查看你公司2020年-2022年账簿,未发现研发费用相关科目。通过询问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后,了解到你公司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经咨询第三方机构,告知公司需要在2020年-2022年列支研发费用才能够申请高新技术公司,你公司在2023年对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了变更申报,增加研发费用科目和研发费用支出,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增加研发费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研发费用科目和研发费用支出,但是在账簿凭证上还未进行变更。你公司也承认修改后列支的研发费用不是真实发生的,只是按照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将部分生产成本、费用变更为研发费用,总的成本、费用没有变化。在通过对比变更前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发现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没有任何变化。证据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变更前)、证明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中无研发费用。证据二:稽查工作底稿(一),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对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了变更申报,增加研发费用科目和研发费用支出,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增加研发费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研发费用科目和研发费用支出,但是在账簿凭证上还未进行变更。修改后列支的研发费用不是真实发生的,只是按照第三方机构的要求将部分生产成本、费用变更为研发费用,总的成本、费用没有变化。证据五: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于2023年对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及财务报表进行了变更。综上所述,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少缴税款117047.79元,其中:印花税7510.60元、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鑫福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788152842F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8815284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500002406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5788152842F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429********0015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祥松
处罚结果 考虑到你公司已于2024年1月4日补缴入库了印花税7510.60元、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属于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117047.79÷117047.79=100%),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的情形,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7510.60元、企业所得税109537.19元,合计117047.79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17047.79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2-01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2-02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