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税稽 罚[2024]3 号
案件名称 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拟对你公司销售棉纱采取账外隐匿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 26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43元、企业所得税76685.71元、印花税10380.10元(合计89858.23元)处以二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9716.46元
处罚事由 (一)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1.2022年9月、10月、11月、12月,你公司分别将购入的棉纱销售给陈新鹏、林锦云、陈志胜、郑锦斌、林伟钟等五人共计79.72吨,金额(含税)2298097.00元,其中:2022年9月-11月销售给陈新鹏棉纱6.3吨,金额(含税)180000.00元;2022年11月-12月销售给林锦云棉纱27.10吨,金额(含税)786260.00元;2022年10月-12月销售给陈志胜棉纱12.12吨,金额(含税)344237.00元;2022年9月-11月销售给郑锦斌棉纱15.17吨,金额(含税)441000.00元;2022年10月-12月销售给林伟钟棉纱19.05吨,金额(含税)546600.00元,适用13%税率。经查明,2022年9-12月,陈新鹏、林锦云、陈志胜、郑锦斌、林伟钟等五人支付你公司上述棉纱货款合计2298097.00元,以上货款均通过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德深的个人银行卡收取(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466789163872)。你公司对以上业务仅按出库单结转销售成本。至今,未按财务处理规定确认销售收入2033714.16元,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询问,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德深等相关人员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见证据三)2.你企业2021年至2023年2月28日书立购销(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情况如下:(1)经查明,你公司2021年书立购销合同计税金额2,473.98元(其中:原材料科目购进原材料2473.98元)、货物运输合同2053.00元(销售费用科目列支运输费2053.00元)、财产租赁合同225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经查明,你公司2022年书立购销(买卖)合同计税金额48213483.38元(其中:1月-6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销售商品796353.41元,7月-12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卖出商品21924713.27元,9月-12月未申报棉纱收入2298097.00元。1月-6月原材料科目购进商品804329.00元,7月-12月原材料科目买入商品22389990.70元。)、承揽合同4234424.78元、(财产)租赁合同127530.00元、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288510.00元(1月-6月在销售费用-运输费科目列支运输费4155.39元,7月-12月在销售费用-运输费科目列支运输费284354.61元),营业账簿28861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经查明,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书立买卖合同计税金额7292116.87元,承揽合同6177054.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见证据三)3.上述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2033714.16元,应查增2022年增值税264382.84元。该项查增增值税额264382.84元,冲减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留抵税额261684.85元,应补缴增值税 2697.99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033714.1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3714.16元,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76685.71元。(对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0.00;对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1685.71,合计76685.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4.43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算:2021年至2023年2月应补缴印花税10380.10元,其中:2021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4.20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24.20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335.50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8335.50元;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20.40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2020.40元。(5)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教育费附加40.47元。(6)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地方教育附加26.98元。4.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销售棉纱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明细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检查计算表;2022年7至12月增值税申报表;出库单、企业会计《询问笔录》、购棉纱客户的相关《询问笔录》及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实际控制人《询问笔录》及个人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印花税检查计算表、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厂房租赁合同、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来料加工合同出库单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违法事实依据和证明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度应缴纳印花税而造成少缴纳印花税的事实。(二)虚假备案单证违法1.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你公司分别利用9票虚假海运提单申报销售额9345340.88元,取得了出口退税1090789.17元。经查,你公司(1)2022年7月22日伪造长荣国际航务(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1票(真提单号157200158512,假提单号E932207163266),提单号、发货人、收货人不一致;(2)2022年8月22日伪造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1票(真提单号GGZ1788371,假提单号EE42208173913),提单号、发货人、收货人不一致;2022年12月15日2票(真提单号XIA1100774,假提单号XIA1100774),发货人、收货人不一致;(3)2022年9月1日虚假伪造环明(上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2票(真提单号YMLUR228059455,假提单号YMLUR228059455),发货人、收货人不一致;(4)2022年9月4日虚假伪造厦门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票(真提单号COSU6343087620,假提单号COSU6343087620),2022年12月25日1票(真提单号COSU8028647480,假提单号COSU8028647480),发货人、收货人不一致。(见证据四)2.利用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9票虚假海运提单销售额9345340.88元(含税),销项税额1075127.71元,虚假海运提单所退税款1090789.17予以追回,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按虚假提单销售额占当月出口销售额比例计算内销货物进项税为1336812.56元,留抵税额税为261684.85元。(见证据四)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四: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表;伪造的海运提单应退已退税金表;真假海运提单对比数据;《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及海运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企业出口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售货确认书》、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商业发票、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装箱单、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海运提单、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利用你公司虚假海运提单取得出口退税的事实依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潜江市滨豪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MA4F2HFL2B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F2HFL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500023765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5MA4F2HFL2B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529********3333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亭亭
处罚结果 拟对你公司销售棉纱采取账外隐匿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 269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43元、企业所得税76685.71元、印花税10380.10元(合计89858.23元)处以二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9716.46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3-15
处罚截止期 2023-03-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03-16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