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税稽 罚[2023]10 号
案件名称 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35285.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30元、印花税2902.80元、房产税1060.47元,个人所得税3699.85元,合计44713.24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4713.24元(42614.96÷[42614.96+20862.63]=67%)。
处罚事由 1.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立案后,通过检查该企业法人漆良军的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情况,发现该企业隐匿2021年含税收入2004925.83元,未申报缴税,同时隐匿收入部分未取得相应成本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28日,检查人员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潜税稽通〔2023〕45号)予以告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对应的成本发票。接到通知书后,该企业将相应的成本发票在60日内进行了补开。其中补开2021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2840.72元,进项税额195369.28元;2022年12月成本发票金额829505.00元。上述事实,造成该企业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项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2021年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1774270.64元(2004925.83÷1.13),应调增2021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30655.19元(2004925.83÷1.13×13%),补开增值税进项发票金额1502840.72元,进项税额195369.28元,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195369.28元后,应补缴增值税 35285.82元(230655.19-195369.2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30元(35285.82×5%)。(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补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1058.58元(35285.82×3%)。(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应补缴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705.72 元(35285.82×2%)。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二: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已缴税金审核明细、2020年至2022年缴税明细表,用于证明该企业2020年至2022年缴税情况。证据三: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增值税审核明细、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2023年11月自查更正申报2021年税金数据、2021年1-12月更正申报表、补开2021年购进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两份、补缴2021年增值税及滞纳金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漆良军二维码收款汇总表、二维码收款2021年1-12月明细,用于证明该企业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20年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审核明细,补缴2021年1-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2021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违法事实。2.购销货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查,该企业2020年至2021年未申报印花税,2022年只申报了部分印花税,三年合计少缴印花税2902.80元,其中:2020年少缴印花税427.00元,2021年少缴印花税1511.5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964.30元。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显示销售商品金额735288.48元,主营业务成本显示购进商品金额642620.48元,实收资本增加27192.86元。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显示销售商品金额2772649.52元,主营业务成本显示购进商品金额2265819.78元。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显示1-6月销售商品584569.07元,7-12月卖出商品1539305.97元,合计金额2123875.04元;主营业务成本显示1-6月购进商品453783.47元,7-12月买入商品1380468.98元,合计金额1834252.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计算: 2020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27.00元(1377908.96×0.0003+27192.86×0.0005),未申报缴纳,应补缴427.00元。2021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11.50元(5038469.30×0.0003),未申报缴纳,应补缴1511.50元。2022年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187.40元(3958127.79×0.0003),已申报缴纳223.10元,应补缴964.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2020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少缴印花税的违法事实。证据二: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已缴税金审核明细,用于证明该企业申报缴纳部分印花税的事实。证据五:2020年至2022年印花税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印花税审核明细,用于证明该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少缴印花税的违法事实。3.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导致少缴房产税经查,该企业占用土地的土地价值为580000.00元,容积率为0.04(60.89÷1678.44),故计入该企业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为42082.17元(60.89×2×580000.00÷1678.44),房产计税原值应为62082.17元(20000.00+42082.17)。该企业三年都是按房产原值20000元计算缴纳房产税,2020年申报房产税168.00元,2021年申报房产税168.00元,2022年申报房产税168.00元,造成2020年至2022年少缴房产税1060.47元。其中:2020年少缴房产税353.49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353.49元,2022年少缴房产税35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 该企业2020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21.49元(62082.17*[1-30%]*1.2%),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68.00元,应补缴353.49元。 该企业2021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21.49元(62082.17*[1-30%]*1.2%),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68.00元,应补缴353.49元。 该企业2022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21.49元(62082.17*[1-30%]*1.2%),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68.00元,应补缴353.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二: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已缴税金审核明细,用于证明该企业已申报缴纳部分房产税的事实。证据六:2020年至2022年房产税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房产税审核明细、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固定资产台账、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房产税税源信息清查表、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表、关于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应缴纳房产税而少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4.未足额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查,该企业2020年营业利润-95228.20元,2021年未申报个人所得税,2022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算: 该企业投资人漆贤中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1998.46元,应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699.85元(51998.46*10%-1500),未申报缴纳,应补缴3699.85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应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0.00元,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1.00元,多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2017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少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证据二: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已缴税金审核明细,用于证明该企业2022年已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事实。证据七:2021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检查计算表、2020年至2022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个人所得税审核明细、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2021-2022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补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变更登记信息表、关于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投资人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企业少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35285.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30元、印花税2902.80元、房产税1060.47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699.85元,合计44713.24元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考虑到该企业已于2023年11月10日补缴入库了增值税35285.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30元,属于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37050.12÷44713.24=83%),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潜江市熊口农机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739114487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3911448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500002934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5739114487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429********4391
法定代表人姓名 漆良军
处罚结果 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35285.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4.30元、印花税2902.80元、房产税1060.47元,个人所得税3699.85元,合计44713.24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4713.24元(42614.96÷[42614.96+20862.63]=67%)。
处罚生效期 2023-12-27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2-28 01:00:0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