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辉浩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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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税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潜江市辉浩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13140.13 元、印花税100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6.99元、个人所得税5148.11元,合计19952.13元一倍的罚款,计19952.13元。
处罚事由 1.违法事实(1)增值税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和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3)印花税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的规定。(4)个人所得税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你企业投资人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5)教育费附加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6)地方教育附加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部分销售汽油、柴油收入101078.03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违反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2.违法后果(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财务负责人蒋万梅2022年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销售款项101078.03元未申报收入,2022年总销售收入为977179.2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2582.70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9442.57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140.13元。(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2020年书立购销合同金额812655.18元,资本公积增加943900 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479.80元,未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79.80元。你企业2021年书立购销合同金额1198474.0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9.5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29.5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30元。你企业2022年书立购销合同金额1684144.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05.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8.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97.1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2022年应缴增值税32582.70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29.1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72.1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6.99元。(4)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2022年应缴增值税32582.70元,计税依据为15137.22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4.12元,未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4.12元。 (5)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2022年应缴增值税32582.70元,计税依据为15137.22元,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2.74元,未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2.74元。(6)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企业投资人董家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481.10元,应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148.11元,未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148.11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潜江市辉浩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780928925K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8092892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500002924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5780928925K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9005********3012
法定代表人姓名 董家元
处罚结果 对你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13140.13 元、印花税100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6.99元、个人所得税5148.11元,合计19952.13元一倍的罚款,计19952.1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5-19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5-20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