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四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潜江市四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潜税稽 罚[2023]2 号
案件名称 潜江市四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74467.53元、印花税12132.00元,合计386599.53元50%的罚款,计193299.77元。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1.文书送达情况检查人员张科、孙频于2022年10月26日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潜税稽检通〔2022〕19号)送达至潜江市四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财务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科技工业园中心路10号),你公司法人伍勇当场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加盖了你公司公章。2.账簿和申报情况检查经对你公司账簿和申报情况检查,发现:(1)你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善、票据使用规范。(2)你公司没有土地和房产,经营地址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科技工业园中心路10号(办公用房是租用湖北华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产)。(3)你公司2019年预提劳务费3302342.40元,已做成本扣除,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2520540.58元,多列支成本781801.82元;2020年预提劳务费5580001.28元,已做成本扣除,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2943033.44元,多列支成本2636967.84元;2021年预提劳务费8846667.20元,已做成本扣除,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7255553.00元,多列支成本1591114.20元。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下述违法事实:(1)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9年3、5、6、8、12月预提劳务费3302342.40元,已进当期成本,实际支付劳务费2920540.58元,其中正常开具发票2份入账,金额778980.58元;2022年补开发票20份入账,金额1741560.00元;合计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2520540.58元,多列支成本781801.82元。2020年1、6、9、12月预提劳务费5580001.28元,已进当期成本,实际支付劳务费3458933.44元;2022年补开发票29份入账,金额2943033.44元;合计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2943033.44元,多列支成本2636967.84元。2021年3、9、12月预提劳务费8846667.20元,已进当期成本,2021年实际支付劳务费5820453.00元,其中正常开具发票2份入账,金额150000.00元;2022年实际支付2021年劳务费1569200.00元,开具17份发票入账,金额1569200.00元;2022年补开发票36份入账,金额5536353.00元;合计实际支付且满足扣除条件允许扣除的劳务费7255553.00元,多列支成本1591114.20元。你公司预提劳务费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导致多列支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2)印花税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未申报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按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4467.53元、印花税1213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将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以预提劳务费列支主营业务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导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4467.53元及2020年至2021年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132.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潜江市四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741767698K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4176769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500003474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5741767698K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9005********0015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伍勇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74467.53元、印花税12132.00元,合计386599.53元50%的罚款,计193299.7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4-18
处罚截止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4-19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