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0日 09:48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公告

 

公告〔2019〕2号

 

关于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标准

有关事项的公告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确保政策衔接连贯,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房产税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标准为3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潜地税发〔2015〕102号)中有关房产税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