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九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九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3]9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九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税款少缴,属于偷税行为。该公司收到代朝璐、谢莹莹、李倩雯在道县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劳务发票,在检查期间该公司已通知以上三人汇算清缴,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82927.36元,因该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且检查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追缴,未导致税款流失,拟建议暂不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该公司对邱珍、丁易群等主播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因许主播涉及人数多且流动性大,对以上主播追缴个人所得税难度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拟建议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部分进行1倍金额的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695.88元,印花税15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2295.18元,印花税1336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393.48元。3.你公司少缴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共计114876.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公司予以少缴税款50%的处罚,共计57438.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对邱珍、丁易群等主播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于1倍处罚,共计金额51253.8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695.88元,印花税15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2295.18元,印花税1336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393.4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罚事由 1、印花税(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纳印花税你单位2020年期初账面显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0元。2021年12月收到股东投资款260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80000元,资本公积为19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应缴纳印花税325元,实际缴纳印花税0元,应补缴印花税325元。(2)装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未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第七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9〕13号)第七条之规定,该企业应缴纳2020年第二季度印花税156元,2021年第四季度印花税1011元。综上所述,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156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1336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492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会计凭证、公司章程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股权投资。证据2.装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未缴纳印花税证据3: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未缴纳印花税2、企业所得税(1)2020年度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为21374.5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8996.83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49.84元。经查,审增项目:2020年11月份记-3号,取得抬头为上海玄还仔创意策划工作室的餐饮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00.00元;11月份记-4(1/1)号凭证显示,取得抬头为上海玄仔创意策划工作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00元,列支“管理费用-办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能作为成本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0元。你单位账簿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2319.5元,减去与其无关的业务招待费1700元后,好业务招待费为306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限额1223.7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395.79元,已调增17622.29元,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73.50元。审减项目:本次检查,补缴2020年印花税1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元。以上审增审减后,你单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914.3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45.72元,已缴1949.8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95.88元。(2)2021年度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为1044772.4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13271.11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6327.11元。经查,审增项目:2021年2月记-11、记12、4月记-23等19份凭证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102428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4287.80元。审减项目:本次检查,补缴2021年印花税13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36元。你单位应纳2021年企业所得税148622.29元,已纳2021年税额46327.11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02295.18元。(3)2022年度你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为-661081.5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28143.22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3203.59元。经查,2022年1月记-7、4月记-17等11份凭证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243798.2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798.24元。调整后你单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71941.46元,应申报企业所得税33597.07元,已申报缴纳23203.5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393.48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九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3MA49HCXB8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HCXB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0300002447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03MA49HCXB8L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清林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税款少缴,属于偷税行为。该公司收到代朝璐、谢莹莹、李倩雯在道县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劳务发票,在检查期间该公司已通知以上三人汇算清缴,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82927.36元,因该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且检查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追缴,未导致税款流失,拟建议暂不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该公司对邱珍、丁易群等主播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因许主播涉及人数多且流动性大,对以上主播追缴个人所得税难度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拟建议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部分进行1倍金额的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695.88元,印花税15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2295.18元,印花税1336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393.48元。3.你公司少缴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共计114876.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公司予以少缴税款50%的处罚,共计57438.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对邱珍、丁易群等主播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于1倍处罚,共计金额51253.8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695.88元,印花税156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2295.18元,印花税1336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393.4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罚生效期 2023-10-1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0-19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