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长虹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洪湖市长虹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一 罚[2023]10 号
案件名称 洪湖市长虹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你单位隐匿收入1,065,875.03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22,622.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31.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3年7月7日主动到洪湖市税务局预缴查补税费141,958.68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8,753.93元。
处罚事由 经查询你单位2020年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货车帮平台及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发现你单位通过货车帮平台销售柴油49,186.13元,通过收取现金、微信扫码收款销售汽柴油50,000.00元、销售尿素水、润滑油9,640.00元,未确认销售收入,未开增值税发票,未计提销项税,未申报纳税。查询你单位2021年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货车帮平台、小桔加油及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发现你单位通过货车帮平台销售柴油181,310.00元,小桔加油销售汽油69,218.90元,销售汽柴油收取现金17,000.00元,地磅过磅收入1,860.00元,销售尿素水、润滑油10,540.00元,未确认销售收入,未开增值税发票,未计提销项税,未申报纳税。查询你单位2022年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货车帮平台、小桔加油及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发现你单位通过货车帮平台销售柴油427,649.00元,小桔加油销售汽油194,631.00元,销售汽柴油收取现金22,000.00元,地磅过磅收入21,900.00元,销售尿素水、润滑油10940.00元,未确认销售收入,未开增值税发票,未计提销项税,未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湖市长虹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3MA499JDB6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9JDB6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1083MA499JDB6W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83MA499JDB6W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冬
处罚结果 你单位隐匿收入1,065,875.03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22,622.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31.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3年7月7日主动到洪湖市税务局预缴查补税费141,958.68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8,753.9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8-29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8-30 01:00:1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