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章华开发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监利章华开发区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一 罚[2023]5 号
案件名称 监利章华开发区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你单位2021-2022年隐匿收入2,584,509.23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35,986.2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252.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3年5月30日主动到监利市税务局预缴查补税费782,193.59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2619.25元。
处罚事由 (一)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2021年你单位“销售费用-其他”科目反映支付费用90,739.60元(不含税)购纯水、纸巾用于促销赠送加油客户;通过查询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加油站负责人的询问,发现销售汽油、柴油497,090.70元(不含税),收取现金或微信扫码,未开增值税发票,未计提销项税,未申报纳税。2022年“销售费用-其他”科目反映支付费用539,290.00元(不含税)购纯水、纸巾用于促销赠送加油客户;通过查询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加油站负责人的询问,发现销售汽油、柴油2,087,418.53元(不含税),收取现金或微信扫码,未开增值税发票,未计提销项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76,417.94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341,472.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49.25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903.04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43.07元,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243.88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二条之规定,2021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695.39元,2022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829.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涉税申报、纳税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加油站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证据2:明细账复印件、加油机数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二)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2020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946.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302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之规定,2020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288.40元;2021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892.16元;2022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7,892.16元,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9,072.72元。证据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和面积。(三)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单位自营业以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账载固定资产9,215,643.56元,其中房屋、地价合计:8,034,000.00元,该公司于2021年2月正式投入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发[1986]90号)以及《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之规定,2021年应补缴房产税56,238.00元;2022年应补缴房产税67,485.60元,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23,723.60元。证据1: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固定资产房屋及土地的原值。(四)账载实收资本、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2021年账载实收资本300000.00元,购销合同12,089,214.84元,2022年购销合同24,867,726.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之规定,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3,701.76元, 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7,460.32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1,162.0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资本公积应缴纳印花税。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购销金额明细表用于证明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监利章华开发区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3MA495FW04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5FW0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2300007420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23MA495FW04Y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谢荣
处罚结果 你单位2021-2022年隐匿收入2,584,509.23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35,986.2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252.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于2023年5月30日主动到监利市税务局预缴查补税费782,193.59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2619.25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29 01:00:0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