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一 罚[2023]1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578049.26元、印花税37837.0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7943.17元。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07年取得项目开发土地286736.81平方米,一期占用土地面积128,571平方米,三期占用土地面积103,695平方米,四期占用土地面积54,470.81平方米。一、二期可售面积的商品房已在2016年6月销售完毕,一、二期公共配套设施已在2015年完工并交付物业部门,所以一、二期2017至2021年度无土地使用税。四期2017至2021年已售面积分摊占用土地面积978.74平方米,三期公共配套设施已在2016年完工并交付物业部门,对三期2017-2021年度已售面积分摊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四期自2017-2021年度已售面积分摊占用土地面积13169.13平方米,四期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46261.84平方米,在2020年8月完工并交付物业部门。以上2017-2021年度可售商品房分摊土地面积按照《不动产产权明细表》确定,公共配套设施占用面积是用该期总面积减去可售商品房分摊土地面积的余额46,261.84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之规定: 2017年度三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260.76元,四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76,867.12元,合计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79,127.88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29,160.00元,应补缴土地使用税149,967.88元。 2018年度三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995.55元,四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66,458.38元,合计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67,453.93元,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补缴土地使用税167,453.93元。 2019年度三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28.02元,四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54,083.17元,合计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54.311.19元,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补缴土地使用税154,311.19元。 2020年度三期应土地使用税50.91元,四期应纳土地使用税148649.97元,合计应纳土地使用税 102,388.13 元,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102,439.04 元。 2021年度三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0.91元,四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3,826.31 元,合计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3,877.22 元,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补缴土地使用税 3,877.22 元。 2017-2021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07,209.26 元,已缴纳土地使用税29,160.00元,应补缴土地使用税578,049.2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PP):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份 2、《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表》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2017年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80,132,153.13元,应缴印花税40,066.08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9,960,961.00元,应缴印花税2,988.29元,其他账簿证照5本,应缴印花税25元,合计应缴印花税43,079.36元,已缴印花税30,212.10元,应补缴印花税12,867.26元; 2018年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4,025,973.96元,应缴纳印花税27,012.99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002,590.00元,应缴印花税1,800.78元,其他账簿证照5本,应缴印花税25元,合计应缴印花税28,838.76元,已缴印花税18,867.70元,应补缴印花税9,971.06元; 2019年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25,892,775.68元,应缴印花税12,946.39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780,543.00元,应缴印花税2,034.16元,其他账簿证照5本,应缴纳印花税25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15,005.55元,已缴纳印花税1,930.90元,应补缴印花税13,074.65元; 2020年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20,063,443.51元,应缴印花税10,031.72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3,048,874.00元,应缴印花税914.66元,其他账簿证照5本,应缴纳印花税25元,合计应缴印花税10,971.38元,已缴印花税16,746.10元,多缴印花税5,774.72元; 2021年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15,306,631.43元,应缴纳印花税7,653.32元,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8,297.00元,应缴纳印花税20.49元,其他账簿证照5本,应缴印花税25元,合计应缴印花税7,698.80元,未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7,698.80元; 2017至2021年应缴印花税105,593.87元,已缴印花税67,756.80元,应补缴印花税37,837.0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3665450399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65450399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2300000405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236654503994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明荣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578049.26元、印花税37837.0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07943.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1-3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2-01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