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901747.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122.36元、印花税1021.70元和企业所得税1378438.94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1172165.49元。
处罚事由 1.隐瞒收入情况经检查,你公司陈畅、赵君、邓学龙等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在2016年至2019年间,存在大量从河南转入资金的情况,转账人有崔向光、薛凯等2人,详细转账情况如下:2016年,陈畅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28480799137316771,收到崔向光的中国建设个人账户6236682500000135366的两笔转款,分别是2月25日转账630000元,5月5日转账630000元和9月2日转账1260000元,合计2520000元。2017年,邓学农的湖北银行个人账户6230760000002940366收到薛凯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28461368006597870的转款195000元,分别是9月20日转账130000元和12月10日转账65000元;共收到崔向光个人账户(同上)转款330000元,分别是9月28日转账190000元和9月29日转账140000元。2017年12月15日,赵君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同上)收到崔向光中国银行个人账户6217888000000321266转款650000元。以上共计1175000元。2018年,邓学农湖北银行个人账户(同上)共收到薛凯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同上)转款280500元,分别是3月6日转账65000元、3月26日转账13000元、7月21日转账65000元、9月2日转账65000元、9月14日转账6500元、11月30日转账66000元。2019年1月28日,邓学农湖北银行个人账户(同上)收到崔向光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28491368007940875转款7000元。你公司2016年至2019年账外取得乳胶手套的销售货款通过个人账户转账,隐匿收入金额合计398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2019年未将全部收入计入公司营业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薛凯为河南泽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崔向光为河南省新医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的证明资料,河南泽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河南省新医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关于打款说明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个人转账为销售货款。证据2:你公司陈畅、赵君、举报人谭小俊的询问笔录,证实以上河南公司的转账收入未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并未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证据3:你公司陈畅和员工邓学农、赵君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证明3982500元已收款。证据4:增值税申报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比对表,用证明2016年至2019年间取得的以上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2.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你公司以开票金额4.5%费用接受海南恒泰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多余的增值税发票。在2016-2017年间,你公司与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共签订天然橡胶产品购销合同20份,以上涉及资金回流的合同6份。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与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南恒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以上合同涉及的货物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2016年-2017年间,你公司共计接受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南恒泰兴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438902.66元,税额324637.74元,价税合计2763540.4元(发票明细见附件1),你公司已将以上26张发票全部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陈召南、你公司法人陈畅、举报人谭小俊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确实存在接受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2:你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你公司陈畅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6228480799137316771、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陈召南中国农业个人银行账户6228450156001850367、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李宏飞中国银行个人账户6215697600007053229等账户的资金流水,证明以上交易存在资金回流现象。证据3:海南汇安达集装箱运输公司、海口辕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两家物流公司与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的物流对账单,在对账单中并未发现上述涉及资金回流合同的相关货物物流运输单,证明合同涉及的货物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证据4:海南双营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涉及虚开发票的合同中列明交提货地点为海口港交货,同时你公司的提货人胡军波询问笔录证实,货物都是到荆州提货,不存在海口港提货的现象,证明举报信中陈述属实。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公司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少缴2016-2019年增值税577110.24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少缴2016-2017年增值税324637.74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901747.9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少缴2016-2019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122.36元。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6-2019年教育费附加27052.44元。4.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少缴2016-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14145.00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16-2019年印花税1021.70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收入和接收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列支凭据,少缴2016-2019年企业所得税1378438.9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荆州市金神手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741779154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4177915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1000741779154H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00741779154H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畅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901747.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122.36元、印花税1021.70元和企业所得税1378438.94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1172165.4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3-2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3-23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