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唐煌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石首市唐煌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荆州税稽 罚[2023]1 号
案件名称 石首市唐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并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虚增进项税额348519.66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74259.83元。
处罚事由 (一)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分别取得监利县建南木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合计303527.01元。上述发票造成2022年6月留抵303527.01元。你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312103.62元,你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对公账户(账号82010000003716198)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该笔留抵退税312103.62元。此外,你公司于2022年7月取得4份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211130,发票号码04895746-04895749),对应的进项税额44992.65元,你公司已于2022年7月将该发票进项转出,不影响2022年6月留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缴你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303527.0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经理张阳春笔录、项目木工发票经手人鲁谦平笔录、项目门房张德春笔录、代账会计郭丽华笔录,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周远涛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由张阳春实际负责,相关发票均为项目木工鲁谦平找周远涛购买,与开具发票的四家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证据2: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经理张阳春银行流水,股东陈德华银行流水,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胡超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上述发票相关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证据3:你公司退(抵)税申请表,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用于证明留抵退税情况。(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监利县泽安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02039898、02039899、02040625-02040633;取得监利县建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19175654、19175655、19175656;取得监利市同顺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200211130,发票号码:03743216-03743221。取得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200211130,发票号码:19763571-19763573、19827860-19827864、04895746-04895749。上述32份发票合计金额2680920.34元,税额348519.66元,价税合计3029440.00元。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取得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木工鲁谦平通过支付费用向周远涛(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法人)购买,这四家公司业务已被证实为虚假(已另案处理),相关资金存在回流情况,且没有相关运输单据及业务合同,你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均未发生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业务。经询问,你公司总经理张阳春、项目经理陈德华、木工鲁谦平对此事予以承认并证实存在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监利县泽安木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涉案发票涉税金额应做进项转出。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68562.8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454673.51元。因你公司商品房还未进行销售,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未在营业成本中进行成本列支结转,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营业成本栏未反映,因此暂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并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经理张阳春笔录、项目木工发票经手人鲁谦平笔录、项目门房张德春笔录、代账会计郭丽华笔录,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周远涛笔录,用于证明你公司项目由张阳春实际负责,相关发票均为项目木工鲁谦平找周远涛购买,与开具发票的四家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证据2:鲁谦平微信记录及微信相关账单、周远涛微信记录及微信相关账单,用于证明鲁谦平与周远涛木方、模板相关微信交易仅295245.00元,微信记录中的出货单显示总出货金额大约569918.00元,证实你公司实际购买的木方、模板金额远远小于你公司取得的发票金额。证据3: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经理张阳春银行流水,股东陈德华银行流水,荆州市和泓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胡超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上述发票相关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证据4:你公司工资表及基本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张阳春为你公司总经理,陈德华为你公司股东,冷红萍为你公司安全员,龙林为你公司现金管理员。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并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虚增进项税额348519.66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74259.83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石首市唐煌置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1MA4998UUX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98UU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108100005076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081MA4998UUXY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安华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并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虚增进项税额348519.66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74259.8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1-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10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1-29 01:00:01
备注